監所監督

監所監督又稱“勞改監督”、“執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勞動改造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監管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的法律監督。監所監督的任務是:通過它的各項法律監督職能,保障有關法律和政策的正確實施,保障羈押人犯的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國家懲罰、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務和教育改造勞教人員的任務的實現,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防止和減少違法犯罪,達到維護社會治安,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目的。監所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1)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檢查執行機關是否將罪犯交付執行,刑滿後是否將罪犯按期釋放。通過監督,發現和糾正執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正確、有效地執行,保障國家對罪犯的懲罰與改造任務的順利完成。(2)對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主要監督檢查看守所收押、在押人犯是否合法,看守所釋放人犯是否合法,看守所的監管措施和管理活動是否合法,看守所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是否合法。(3)對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主要監督檢查監獄、勞動改造機關執行勞改工作方針、政策的情況,既監督監獄、勞動改造機關貫徹落實“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勞改方針,也要監督監獄、勞改機關執行懲罰管制與思想教育相結合、區別對待和給予出路相結合等勞改政策。監督檢查監獄、勞動改造機關的獄政管理活動是否合法,如收押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手續是否齊備,分管分押的制度是否完備,監管制度是否嚴密等。(4)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主要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機關貫徹執行“教育、挽救、改造”方針的執行情況,收容教養的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是否符合規定等。(5)打擊監管改造場所在押人犯的犯罪活動,查處監管改造場所少數幹警嚴重違法犯罪案件。因此,監所監督具有業務範圍廣、綜合性強、監督手段多樣化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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