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檢察部門

監所檢察部門,是檢察機關業務職能機構之一,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任務是依法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懲治在押人員犯罪活動,維護監管場所的穩定,保護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工作重點是刑罰執行監督和監管活動監督,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

基本介紹

簡介,更名,

簡介

監所檢察部門,是檢察機關業務職能機構之一,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任務是依法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監督,查辦監管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懲治在押人員犯罪活動,維護監管場所的穩定,保護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其工作重點是刑罰執行監督和監管活動監督,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
1、監所檢察部門的職責有:對監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監獄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審批(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無不當實行監督;對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超期羈押進行檢察;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執法司法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監所檢察部門直接偵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訴或不起訴的,一律移送公訴部門審查,以加強內部制約);受理被監禁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如對監管幹警違法犯罪行為提出的控告;受理勞教人員及其家屬不服勞教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訴。
2、監所派出檢察院還承擔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已生效但尚未執行的“死刑終審”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制定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
省級檢察院或市、州檢察院在大型監獄、勞教所,或監獄、勞教集中地設定派出檢察院,其他監獄、勞教所和看守所由監管場所所在地的市、州檢察院或基層檢察院設定派駐檢察室,實行派駐檢察,依法履行監所檢察職責。監管場所在押人員較少的,由當地檢察院派駐專職檢察人員或實行巡迴檢察。

更名

沿用30多年的監所檢察稱謂將退出歷史舞台。為適應新的任務要求,經有關部門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監所檢察機構統一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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