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函〔2016〕188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應對全球貿易發展新變化,搶占跨境電子商務制高點,加快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鼓勵企業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拓市場、降成本、創品牌,現就加快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主體培育
(一)推動企業轉型發展,對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且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及各類經營主體給予重點支持。鼓勵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行銷服務。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和第三方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全網行銷服務,實現線上交易。對線上交易有實績、年進出口額達到相應規模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各類經營主體,根據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年度任務目標,以各區、縣(市)完成情況為依據,按因素分配法給予資金扶持。
(二)鼓勵龍頭企業引進。對落戶本市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落戶首年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額超過1億美元、5000萬美元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三)對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且被推薦成為杭州市服務貿易試點的企業,優先享受杭州市服務貿易創新發展相關扶持政策。
(四)鼓勵各類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採取措施,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成交額。對上年跨境電子商務成交額超過2000萬美元且同比增幅超過10%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扶持;同比增幅超過20%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扶持;同比增幅超過50%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二、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品牌培育
(五)對在境外註冊自有商標,並有跨境電子商務業績的企業,給予不超過註冊費用80%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對產品通過國際認證、具有聯合國標準產品與服務分類代碼,並有跨境電子商務業績的企業,按相關認證服務費用的80%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六)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以自主境外品牌銷售,且年度銷售額達到50萬美元、100萬美元、200萬美元、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的,經認定後,分別給予不超過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三、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引進培養
(七)鼓勵在杭高校根據自身條件,整合現有師資力量,結合產業發展實際需求開設跨境電子商務專業。對經教育部批准開設跨境電子商務專業,且納入全國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計畫的在杭高校,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八)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通過在杭高校及經認定的社會培訓機構(含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對員工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專業培訓,年培訓超過50人次的企業,按1000元/人次的標準給予企業經費補助,每家企業每年經費補助最多不超過10萬元。
(九)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引進跨境電子商務專業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27條”相關條件的高端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可優先享受相關政策。
四、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
(十)根據各區、縣(市)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情況,按因素分配法安排扶持資金。對經認定的市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示範園區,其實際使用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且有跨境電子商務實績的入駐企業超過50家的,給予園區主辦方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綜試辦另行制定。
五、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倉儲物流建設
(十一)鼓勵企業建設公共海外倉儲設施。對列入省級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海外倉建設試點名單的企業,除省級扶持資金外,市級財政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對列入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海外倉建設試點名單的企業,給予不超過75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具體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委另行制定。
(十二)鼓勵各類企業開設綜合型物流專線,擴大運能。對開設國際物流專線且每周1班次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六、鼓勵跨境電子商務金融體系建設
(十三)由市政府與在杭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合作,共同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信用保障資金池,幫助企業防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各類風險。具體實施細則由市綜試辦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七、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單一視窗”平台建設
(十四)鼓勵企業通過“單一視窗”申報進出口業務。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或為我市企業服務的外貿貨運代理企業、報關行,按照“單一視窗”B2B出口業務申報流程完成報關業務的,按每單報關業務150元的標準給予資金扶持;對經海關查驗後正常放行的貨物申報業務,按每單10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該項補助資金總額每年不超過600萬元,由市級財政承擔。
八、其他
(十五)享受本意見中各項資金扶持政策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杭州市依法註冊的獨立法人(外貿貨運代理企業、報關行不受此限制);
2.在杭州市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符合綜試區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認定標準,產生的業績或實績納入綜試區“單一視窗”平台統計。
(十六)對單家企業當年同時符合本意見中不同財政扶持政策的,遵照“就高不就低、不重複享受”的原則進行資金扶持。
(十七)除採用因素分配法和已明確由市級財政承擔資金的扶持政策外,本意見中各項財政扶持政策的資金分擔,均按照市財政相關規定執行;各區、縣(市)以及各國家級開發區應按照本意見要求落實資金,保證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綜試辦、市商務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通知(試行)》(杭政函〔2015〕102號)同時廢止。各區、縣(市)以及各國家級開發區應結合實際,出台本地區跨境電子商務扶持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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