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3〕89號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該《意見》分支持政策、實施要求、其他事項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 文號:國辦發〔2013〕89號
- 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時間:2013年8月21日
通知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外匯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
意見
一、支持政策
(一)確定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分為三類:一是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三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經營主體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註冊、備案登記手續。在政策未實施地區註冊的電子商務企業可在政策實施地區被確認為經營主體。
(二)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檔案,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三)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準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進行產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五)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應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六)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七)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二、實施要求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制訂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擴大出口的實施方案,並切實履行指導、督查和監管責任,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上報。要積極引導經營主體堅持以質取勝,注重培育品牌;依託電子口岸平台,建立涵蓋經營主體和電子商務出口全流程的綜合管理系統,實現商務、海關、國稅、工商、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商品質量監管體系、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確保電子商務出口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會同相關部門對政策實施進行指導,定期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不斷完善。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快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試點建設,加快電子口岸結匯、退稅系統與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系統對接。
三、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所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是指我國出口企業通過網際網路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郵寄、快遞等形式送達的經營行為,即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對消費者出口。
(二)我國出口企業與外國批發商和零售商通過網際網路線上進行產品展示和交易,線下按一般貿易等方式完成的貨物出口,即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對企業出口,本質上仍屬傳統貿易,仍按照現行有關貿易政策執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有關政策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