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25
  • 實施時間:2010.11.25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西湖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西湖龍井茶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市農業、國土資源、規劃、林業、市容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西湖區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龍井茶基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二、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龍井茶基地(東至南山村,西至靈隱、梅家塢,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為西湖龍井茶基地的一級保護區”。
三、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七條中的“徵用”均修改為“徵收”。
四、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西湖龍井茶基地和西湖龍井茶後備基地的具體範圍,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劃定,發布公告。
一級、二級保護區分別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西湖區人民政府制定保護規劃,繪製圖紙,登記造冊,統一設立保護標誌。西湖龍井茶基地和後備基地的變更情況,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五、第九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徵收西湖龍井茶基地的,必須在規劃定點前徵求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一級保護區還應徵求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意見,
二級保護區徵求西湖區人民政府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依法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六、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徵收西湖龍井茶基地和西湖龍井茶後備基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用地單位必須繳納每畝不少於三萬元的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七、第十四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西湖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西湖龍井茶基地建設,市、區財政預算中的農業發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西湖龍井茶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西湖龍井茶基地的生產能力和龍井茶品質。”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建立西湖龍井茶基地和西湖龍井茶後備基地建設保護監督檢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西湖區人民政府,定期對西湖龍井茶基地建設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九、第十九條修改為:“西湖龍井茶基地徵收並供地後,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向用地單位徵收土地閒置費;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予以無償收回。”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112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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