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共衛生委員會)是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是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居)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
- 機構性質: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體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 組建文號:民發〔2021〕112號
村(居)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共衛生委員會)是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是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村(居)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共衛生委員會)是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是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組織機構公共衛生委員會組成人員和職責分工由換屆選舉產生的村(居)民委員會在完成工作移交後三十日...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28日第...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第...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第十六條 村規民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社區是居民委員會的轄區範圍,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內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內既涵蓋居民,也涵蓋駐社區內的單位和各類組織,比如...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人口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由其委員分工負責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下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村規民約是以法律與政策為指導,結合本村實際...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罷免、辭職等具體事宜,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具體標準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社會福利、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
(十)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進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民政事務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
新一屆村(居) 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後的5日內召開。村(居) 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生產福利、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教科文衛、計畫生育、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居) 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設立及其成員由村(居)民委員會決定,村(居) 民委員...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歸僑僑眷多的村可以設歸僑僑眷委員會,林區可以設護林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採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是代表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參與本村的自治管理,對村民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工作需要可設定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其工作可由村民...
人口較少的村,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化教育、計畫生育、公共衛生、資源環境保護等工作。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原則上可以在原村公所(辦事處)轄區範圍內設立;村民小組原則上可以在原合作社或原生產隊轄區範圍內設立。村民小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和撤...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協作機制,促進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協同做好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提高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建設,建立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
(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2.提升基層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健全疾控機構和城鄉社區聯動工作機制,鄉鎮(街道)明確公共衛生管理專(兼)職人員,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公共衛生委員,落實格線化管理職責。全面推進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文化體育、婦女兒童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設立下屬委員會的,應當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公布後十五日內由村民會...
(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編辦、省財政廳)2.提升基層防控能力。鄉鎮(街道)要依託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工作,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公共衛生委員,落實格線化管理職責。各地要將學校納入防控重點場所,支持高校校醫院集中建設,增強學校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治療能力。推進實現村...
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綜合治理、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文化體育、老年人和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成員。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引導村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遵守並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推進村民主法治建設,維護村民...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八條 村會計、出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與其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擔任會計、出納。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生態環境保護等委員會。
第二章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綜合治理、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文化體育、老年人和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罷免、辭職等具體事宜,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村法律顧問制度。...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是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的村民民眾自治的最高組織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淪決定。村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村規民約是由...
聚焦幼有所育、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弱有所扶和文體服務有保障,推動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向村(社區)下沉,實現城鄉社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1. 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加強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公共衛生委員會和村(社區)醫療衛生公共服務站點建設,做好傳染病、慢性病防控和兒童保健等工作,著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