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母親回應,律師辯護,案件發展,案件移送,提起公訴,庭前會議,申請公開,細節曝光,控告酒吧,延期遭拒,開庭審理,宣判公告,一審宣判,二審審判,監控曝光,社會影響,案件評價,案終審判,後續關注,律師違規,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
海淀公安分局發布通報稱,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警稱,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區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姦。接警後,分局立即開展工作,於2013年2月20日將涉案人員
李冠豐等五人控制。該五人因涉嫌強姦罪被
刑事拘留。
被拘留的李天一是
李雙江之子。被害女子非京籍,是一家廣告公司的
行政秘書,22歲(2013年),是河北人。與酒吧沒有僱傭關係,只是做兼職的
駐場,她們賺客人給的
小費。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28日 ,北京一中院證實10月31日上午9時依法不公開審理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抗訴一案。
李某某等強姦抗訴案於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時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維持原判。
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訊息,北京海淀法院9月2日上午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強姦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姦罪,判處
有期徒刑十年。
母親回應
2013年8月31日
夢鴿再度接受媒體訪問,談到其子李某和另外4名同案犯,她稱被5個孩子的陳述所感動,並曝光了與李天一的書信內容。
夢鴿稱李天一本質善良、忠義,也熱愛學習,還曝光了這些日子與李天一的書信內容“媽媽,我現在知道18歲前為什麼需要監護人,因為我們的心智不全,我們分不清善惡,分不清準確的是非。在我的這件事情上我清楚的認識到我錯了,因為我做了一件自己並不是真的做了的事情,因為我的本意是和同學們在一起聚會一下,我的真誠是表達了我對他們的這份忠義,我很珍惜友誼,很珍惜同學們對我的友愛,我沒有別的想法,也沒有別的目的,就是想和大家聚一聚。所以造成了這樣的事情,錯在不該參與,錯在不該輕易相信別人”。
律師辯護
律師發聲明:已被證為未成年人
2013年3月19日,北京市陸通聯合律師事務所接受李天一母親
夢鴿的委託,指派該律師所薛律師擔任李天一涉嫌強姦罪一案偵查階段的辯護人,並發出律師聲明,斥部分媒體和網民對本案不實報導和傳播,需保護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李天一代理律師請辭
2013年6月,李天一的第一位被曝光的代理律師薛懷源告訴記者,因為案情發展的需要,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自己已請辭,退出了對李天一案的代理。
律師將對李天一做無罪辯護
2013年7月10日,李天一新任代理律師
陳樞和
王冉聯合發表律師函,稱將為李天一做無罪辯護,並公開指責公眾和媒體對這起“涉及名人子女的普通刑事案件”過度關注,侵犯了隱私權。儘管李天一是否涉嫌強姦尚未有法律定論,但如此強勢的態度,一時間激發起網路無數口誅筆伐,讓原本就飽受苛責的李家再次陷入輿論中心。
案中案提議
一位自稱為李天一案另外兩名嫌疑人做辯護的律師
李在珂在微博曝出的案件細節。他認為,案件不應被定性為“強姦 ”,而應該是“強迫婦女賣淫罪”,原因是受害人楊某是酒吧的坐檯小姐,酒吧經理明知楊某醉酒不能辨別自己的行為仍安排其出台賣淫,應追究酒吧經理強迫婦女
賣淫的刑事責任;而他也曾向李天一母親夢鴿支招,表示通過組織幾個刑法學家, 把自己的觀點借專家之口說出來,影響輿論,其次是做檢察院和公安的工作,把酒吧經理抓了,搞出個“案中案”。並自信稱:“絕對可以把案子翻過來!”但他微博結尾卻說,“可惜夢太固執”,言下之意是對方並未採納他的“案中案”。
李某同案犯律師分析證據細節
2013年7月25日,同案犯代理律師
李在珂首次對外公布了此案件兩個重要細節:1、有視頻證據顯示:受害人在醉酒情況下,被酒吧經理攙扶進李某等涉案人員車輛,對此事實酒吧經理與五名犯罪嫌疑人無異議。而在此前,李某等五人已與酒吧經理商量好“小姐出台價格”。2、在“輪流發生性行為”過程中,確實存在毆打被害者楊女士的行為。但據李某等供述,他們的暴力行為並不是為了性侵害,而是性交易過程中楊女士的某些行為惹怒了李某等人,脾氣暴躁的李某秉性難改,動手打人。
對於案情,針對證據一,李律師分析認為,酒吧經理在明知受害人楊女士醉酒情況下,依舊把她攙扶進“尋歡者”的車輛,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強迫賣淫罪”,酒吧經理為犯罪主體。針對證據二,
李在珂介紹說,李某因家教不嚴,又練過幾天跆拳道,自以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會上遇到矛盾總喜歡動粗(前有先例)。所以在“性交易”過程中,楊女士因某種行為惹怒了李某,導致他大打出手,“但他打人並不是為了
強姦受害人,可是警察在問詢時他們承認動手打人,所以這個案子就按照強姦罪定性的,但事實上並非如此。”
傳李天一二審律師確定 高子程:沒確認接案
鬧得沸沸揚揚的李某等五人強姦案再有新動向。2013年10月1日晚,傳出李天一二審辯護律師已確定,分別是長期義務代理農民工討薪的律師
高子程和曾為
薛蠻子辯護的戚曉紅律師。不過,高子程律師表示:“我從來沒有確認我接了李案。”當被進一步追問時,他表示:“無可奉告”。
而
戚曉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則透露,夢鴿是十一期間找到她的,“我跟高律師已經接下李某某的案件,我這邊的檔案已經給了法院,所以程式上已經確定。”與案件一審前,李家律師輪番發布微博、接受媒體採訪不同。李某案二審確定後,李家律師表現得十分謹慎,齊齊封口。
新辯護人曾代理強姦案
李天一新聘請的辯護人是北京律師張起淮,其部落格顯示,
張起淮此前曾經代理過廈門的遠華集團走私案,北京的某球星強姦案,河南的市人大主任貪污受賄案等多起案件。其中,北京某球星強姦案,張起淮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獲成功。
案件發展
案件移送
2013年3月7日,北京市檢方表示,李天一等人因涉嫌
輪姦已被依法批捕。2013年3月27日,
李天一案被移送至海淀檢察院,將由海淀
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審查起訴。按照剛剛實施的新刑訴法相關解釋,李天一案將不會公開審理。
2013年7月3日,李天一案由於案情複雜,海淀檢察院已退回警方
補充偵查。但是,需要補充的只是小環節方面,大的證據鏈沒有問題。
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5月6日受理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強姦一案。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為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涉嫌構成
強姦罪,且系
輪姦。7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姦一案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
公訴。
庭前會議
2013年7月22日:李某某涉嫌強姦案在海淀法院舉行庭前會議。
2013年8月20日下午12時,李某某涉嫌輪姦案第一次庭前會議結束,五名被告人均未參加,只有被告家屬和律師出席。與李某代表律師陳樞堅持無罪辯護不同,被告人魏某兄弟律師李在柯表示,還在考慮做輕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同時他稱不存在所謂的“刑訊逼供”。女方
田參軍律師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索賠50多萬。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姦一案在海淀法院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會上,檢方補充了兩份有關被害人楊某是否在酒吧任職的證據;幾名被告人律師指出,根據審訊時的錄像,警方存在誘供,並更改部分供述。警方對此不予回應。
申請公開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向海淀院提交了署名
夢鴿的《關於公開審理的申請》。海淀法院認為,該申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有關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規定,故依法當場駁回了該申請並記錄在案。
細節曝光
事發背景
當時正值春節期間,李某某和父母正在外地度假。李某某為了聚會坐飛機先行回京。當晚幾人前來時,領班張某為他們安排了“
天蠍座”包房,並上了一箱科羅納啤酒,以及黑方和軒尼詩等洋酒。幾人讓張某找陪酒小姐,於是張某便叫了兩個女子進屋。其中一名是矮個女孩,另一名就是受害人楊某。
酒吧喝酒
楊某在包廂中喝了很多酒,李某某叫來領班張某詢問楊某能否出台。張某看到楊某喝得很醉,並且不願意跟李某某等人出去,就提議先出去吃飯,等楊某清醒些之後,由她自己決定是否願意出台。見有領班張某的陪同,楊某同意跟李某某等人去吃夜宵。於是,大約凌晨3點多,一行人開車來到了世紀金源的金鼎軒。
金鼎軒群毆
在世紀金源的金鼎軒,又爆發了一場衝突。由於發現鄰座的兩男一女經常看自己,李某某與對方爭吵了起來。店內的監控也將這個過程記錄了下來。
他人身份證開房
離開世紀金源的金鼎軒後,河北來的李某去取車離開。而剩下的人則首先開車到了李某某家地下車庫。李某某、王某、魏某某三人一番商量後,酒吧的領班張某從地下車庫離開,打車回家。李某某等人則將剩下的楊某拽上了車。楊某在車上尋找領班張某,得知張某已經離開後,楊某表示要下車,而李某某等人不同意並打了她。在湖北大廈,魏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證開了湖北大廈一個房間,後用簡訊告知其他人。李某某等人扶著楊某進入大堂,走進電梯,監控顯示,在電梯中,李某某等人還有毆打動作。
李某某率先性侵
進入房間後,楊某不願意脫衣服。李某某等人實施毆打,並強行脫去其衣服。此後,李某某第一個對楊某實施了性侵,隨後是王某。而且據了解,幾人都沒有安全措施。結束後,魏某某和李某某兩人湊了2000元塞進楊某的包中。幾人將楊某帶離後,放在路邊讓其打車離開。
事發後,楊某將此事告知了張某和一名女性同事,當天幾人陪她到醫院查看身體情況和治療。後經鑑定楊某的所受傷害為輕微傷。
曾怕李家背景受害人不敢報警
受害人首先給李某某打了電話,但是李某某表示這是
嫖娼,並掛斷電話。此後,酒吧經理丁某也得知了此事。在得知李某某的家庭背景後,幾人擔心報警沒用,於是首先選擇私了。
丁某首先給李雙江的司機打了電話。過一天后,見沒有回應,丁某等人又給李雙江的手機發簡訊,內容大約是,你是否是李雙江,你兒子李某某輪姦的事情,你是否願意出面解決,如果不理睬,我們將選擇報警和通知媒體。但李家還是沒有回音。當天晚上,丁某等人陪同楊某到派出所報案。
控告酒吧
2013年8月7日凌晨一點,蘭和律師發微博稱,李某某的母親夢鴿女士於8月6日上午,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正式提交《關於對張光耀(化名張偉)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的控告函》,懇請警方對相關人員犯罪事實立案偵查。
酒吧回應
2013年8月7日傍晚,GlobalClub酒吧一負責人回應稱夢鴿這是在誣告。該負責人稱,誣陷也是犯罪,並認為她侵犯了酒吧名譽權,再這么下去,酒吧要跟她打官司。
延期遭拒
2013年8月,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稱:“經與海淀法院核實,海淀法院將於2013年8月28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姦一案。”但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律顧問蘭和律師表示,李某某的辯護律師已遞交延期開庭的申請,他們會正式向法院申請讓被害人楊女士及其他新證人出庭作證。後申請延期開庭被駁回。
開庭審理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強姦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此次庭審因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個人隱私,因此進行不公開的連續兩天審理。在庭審現場,五被告都接受了單獨訊問,並詳述事發始末,但李天一的說法和別的被告及被害人的證詞都有很大矛盾,如他稱並未與被害人楊某發生性關係,並指楊某是賣淫女;而有被告稱他是第一個和其發生關係;楊某則自稱事發前還是處女。
2013年9月11日, 李家法律顧問蘭和透露,李天一辯護律師已向海淀區法院提交《再次開庭申請書》,以及2013年9月7日12名國內刑事實務界、理論界和法醫學界專家的論證意見書,要求第二次開庭,並提出被害人、專家證人出庭、現場勘驗、非法證據排除等六項申請。並且4處監控視頻曝光,其內容涉及本案一些關鍵爭議細節。
宣判公告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網站發訊息稱,海淀法院定於9月26日9時30分,“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進行公開宣判”。
一審宣判
判決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抗訴
2013年10月11日下午,北京一中院發布訊息稱已經收到李某某強姦的抗訴材料和相關
卷宗,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抗訴,一中院經過審查後發現移送的抗訴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案件受理條件,現已決定予以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26日凌晨,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姦案的同案律師李在珂表示,北京市一中院通知10月31日上午9時開庭審理李某某案。2013年10月28日 ,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訊息,經與北京一中院核實,該院定於10月31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抗訴一案。
二審審判
延期申請
2013年10月30日,法院宣布李某某等五人輪姦案二審開庭延期。抗訴人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提出此案有被告人更換了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而法院延期審理此案的原因是,“抗訴人一方在本院確定並通知開庭日期後,更換辯護律師,新更換的辯護律師申請延期審理。本院為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決定將本案開庭日期延後,具體時間另行確定。”
2013年11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開庭審理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抗訴一案。田律師表示,原告楊女士狀況,仍不宜參加法庭審理,相關訴訟權利全部由律師代為行使。
對於此前曝出李某某家提交的新視頻證據,受害人律師田
參軍表示“不好說”,同案被告律師李在珂則稱“沒聽說”。李某某律師張起淮接受中新網採訪時,聲稱開庭前都“不能說”。
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姦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審,抗訴方提交新的視頻證據,但未獲法院採信。庭審從上午9時許一直持續到晚21時50分,僅中午休息半小時。此案未當庭宣判。
抗訴兩人均同意無罪辯護
昨日22時15分,兩輛押解車從北京一中院南門緩緩駛出。之後李某某的辯護人之一李肖霖,也離開法院,並表示“明天不會再開庭了”就上車離開。
隨後,法院發布訊息稱,在昨日下午的庭審過程中,部分辯護人提出的調取新證據、非法證據排除等申請,法庭當庭依法予以駁回。法庭調查結束後,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檢察員、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圍繞證據、案件事實、定性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辯論,充分發表了意見。
5人中,抗訴人李某某和王某均同意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後,抗訴人、原審被告人分別進行了最後陳述,相關法定代理人進行了補充陳述。21時5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宣判時間另行公告。至此,除去中午休庭時間,庭審耗時約12小時。
休庭後,法庭安排未成年抗訴人、原審被告人與法定代理人進行了會見。
李某某翻供 當時接媽媽電話去了
據知情人士介紹,李某某一直堅持本案只是嫖娼,不是強姦,而且自己壓根沒參與,一審時他解釋稱自己喝醉了、睡著了。昨日二審時他又解釋稱一進事發房間就接到了媽媽的電話,出門接了十多分鐘電話回來後,什麼也沒看見、也沒參與。
視頻新證據 法庭認為無合法效力
知情人士稱,開庭前李家新律師提交了一組視頻,系律師在案發後到事發酒店房間內拍下客觀環境等,用以證明被害人在報警時有虛假陳述。昨日開庭,李家律師又提交了一組新視頻,是其到事發後楊某去過的醫院、事發賓館周邊拍攝的視頻,證明這些地點周圍有很多攝像頭,認為法院應調取這些監控資料。
對此,檢方認為現有證據已很充分,法庭也認為這些視頻在取證方式、證據形式上都不合法,也無效力,因此依法駁回調取新證據的申請。至於李家要求鑑定人員出庭說明楊某的傷情是自己造成的申請,也未獲法院準許。
被告律師:李某某案結果基本上已無懸念
李某某辯護律師李肖霖表示其已經接到法院通知。李某某的父母也已經接到了法院的通知。李律師表示,其仍然堅持無罪辯護的辯護意見並且對這一結果很有信心。李律師稱,如果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對李某某的有罪判決,他相信李某某和其監護人還將繼續申訴。
2013年11月22日,該案的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趙運恆律師表示,二審事實和證據情況與一審情況基本一致,二審法院不需要再對新證據進行審查,二審也沒有出現被告人認罪態度有所改變或者有重大立功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出現,所以二審法院才會這么快就將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這也意味著此案結果基本上已經沒有什麼懸念可言。
李某某案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稱會堅持申訴
2013年11月2日上午9點,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抗訴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區西中法庭依法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人抗訴,維持原判。在被問到是否會繼續向高院申訴時,李某某律師張起淮說:“如果法律允許,我們還會堅持。”並表示夢鴿和他的態度一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西中法庭對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抗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10時許法院宣布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由於張起淮律師在採訪中表示要堅持申訴,兩位律師都認為這是對方的權利,其中田參軍律師認為法院同意申訴的可能性極其低。
監控曝光
2013年11月27日,李某等5人涉嫌強姦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開二審宣判。終審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抗訴一案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人的抗訴,維持原判。至此,長達近一年之久被公眾討論的李某案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但該案唯一成年人被告王某律師周翠麗卻始終認為案件受到了不公平審判,並兩月來持續在微博爆料案件細節。
繼不久前公布湖北大廈電梯監控錄像後,2014年2月11日在微博曬出幾張監控錄像截圖,截圖日期正是李某案發生當晚(2013年2月17日),疑似李某等帶楊女士離開酒吧後前往的餐廳,圖片上女子身穿黑色上衣,左手挎包,疑似暗示受害人楊女士離開時“清醒”。但網友一直對其爆料證據真假存疑。
社會影響
楊瀾挺李雙江兒子引發質疑
楊瀾2013年2月23日在微博上轉發李承鵬微博並評論稱,當初“勞教一年對一個因為衝動打人的未成年人來說是否懲罰過重?被貼上標籤的孩子很容易就破罐破摔了。”此言引發網友爭議,認為有替對方推卸責任之嫌。隨後微博公開道歉。
涉案其他人員家庭背景傳言
該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為未成年人,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所以對嫌疑人情況不能披露。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辦負責人:個別網上關於另幾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傳言,這不是事實。此案警方在偵辦過程中始終嚴格依法進行。警方提示,網路社會是法治社會,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輪流發生性關係”遭網友調侃
警方證實
李雙江之子李某涉嫌強姦一案偵查完結,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有媒體在報導中描述,李某與另外4個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內將一醉酒女孩帶到湖北大廈一房間,輪流與女孩發生性關係。該訊息隨即成為網上焦點,“輪流發生
性關係”也成為吐槽造句的熱詞,眾多網友質疑該措辭可能意味著該案將不以強姦定罪。對此北京警方發表聲明稱,警方關於此案相關措辭一直都是“涉嫌強姦罪”。
李天一代理律師律所網站被黑
李天一案的兩位新代理律師發表聲明,稱當今社會和輿論對其不公,在網上引起一片譁然。2013年7月12日凌晨,李天一代理律師之一王冉所屬的律所
官網遭黑客攻擊,黑客留言稱:“只為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自2013年7月13日起,網上便紛紛傳聞王冉所在的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網站遭黑客攻擊,稱該網站首頁上留著“只為還當事人一個公道。登錄該網站,該網站內“律師團隊”欄下,律師們的頭像全部被改成了一戴帽子的卡通小男孩兒形象。13日下午,北京冉民律師事務所一值班人員回應證實,該網站的確遭黑客攻擊,不過,他們不想追究這事兒是誰幹的,“也不想改正過來,就先這么著吧。”
教授發表雷人言論
2013年7月16日,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發表的“強姦陪酒女也比強姦
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論,更是讓這位教授成為箭靶,無數網友名人的批評和謾罵,讓易延友不得不刪除言論並公開道歉。受害人律師再次接招,否認受害人楊女士“陪酒女”身份。
法學專家:夢鴿唯一的證據就是她的邏輯
法律專家田小穹認為,從夢鴿的言論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證據就是她的邏輯”,並表示在世界範圍,強姦案件被害人不報案,晚報案是非常普遍的。田小穹說,她是一子障目、現在看來,她已經很
偏執,她只相信她兒子,她心目中的一個忠義、純真無邪的好孩子,不相信任何人,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她認定她的孩子被一個巨大陰謀、圈套陷害,這個陰謀包括但不限於一個敲詐勒索犯罪團伙。
解密哥曝內幕
有“解密哥”在其微博曬出“
李天一案新版內幕”,全程披露李某某在酒吧喝酒、幾人帶楊女士去吃夜宵以及到湖北大廈開房全過程。2013年7月28日,經過新聞媒體探訪和調查,該新版內幕諸多細節得到核實。李家新聞發言人、法律顧問蘭和回應稱懷疑相關信息自警方或GLOBALCLUB酒吧泄出,隨後表示該過程“純屬杜撰”。受害人楊女士的律師田參軍評價此版本內幕時“保守”地表示“具有內在
合理性”。
判決
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抗訴一案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人的抗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價
李某某強姦案一經媒體報導,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社會各界通過網路、報紙、電視等平台發表了對於本案的觀點,網友們在微博、論壇等各種平台上發表自己的觀點,在這些觀點中占據壓倒性的是:李某某必須重判,若不重判,那就是褻瀆國法、正義的失敗等。
社會輿論對於司法裁判的影響
我們的社會到底是追求司法的勝利還是輿論或者民意的勝利,我們如何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為我們社會應該是司法勝利的社會,但同時應該也是輿論監督而不是輿論審判的社會。適度且正當的社會輿論能夠對司法審判起到監督的作用,對司法公正起到促進的作用。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尤其“輿論審判”對於司法審判則會起到干預的作用,對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礙的作用。
媒體的報導進而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的前提條件是案件在審理過程充分做到公開、透明。而公開、透明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因為社會輿論的關注會使法官徇私枉法等司法腐敗行為發生的機率大大降低,“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一切見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陰暗的角落裡乾出來的。”(王名揚著:《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952頁。)而且,社會輿論的關注也會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更加謹慎、縝密。此外,社會輿論的關注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獨立的實現。任何個人、社會團體和行政機關企圖干涉或者干涉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如果一經媒體曝光,社會輿論會立刻給干涉者施加巨大的壓力,迫使其不再干涉案件的審理。
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的判斷或者說社會公眾的意見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觀的案件事實基礎上所作出,而且社會公眾的情緒激動甚至有時會失去理智,獨立思考能力有所欠缺,容易隨波逐流。因為公正的判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無論社會公眾還是專家、學者都會依據通過媒體的新聞報導而獲知的案件事實和通過翻閱相關法條而了解的法律規定作出所謂的“審判”。新聞報導的案件事實並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實,因為新聞報導的案件事實不是經過法庭控辯雙方質證等庭審程式所認定的事實。此外,案件的審理絕非簡單地通過翻閱相關法條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美]霍姆斯著:《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版,第1頁。)不僅是法律的制定,而且是法律糾紛的解決,司法尤其剝奪生命、自由、財產等都是複雜、慎重的過程,必須得由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而且具有豐富的法律從業經驗的精英來擔當。
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會對案件的主審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壓力,使其難以保持獨立,司法獨立得不到保障,司法公正就不會實現,司法公信力會逐步被削弱。社會各界如此高度地關注李某某強姦案件,筆者認為這些都會給李某某強姦案的主審法官無形地施加了巨大的心理壓力進而甚至會左右其獨立的判斷。“一次不公正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為禍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英]培根著:《培根論說文集》,水天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版,第193頁。)一次輿論影響甚至左右審判的結果所造成的危害有過之而無不及。首先,社會上的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也就意味著你我都會可能受到“輿論審判”,遭到“輿論審判”不公正地裁判。“輿論審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被看作是“多數人的暴政”在司法領域的體現。現代憲政社會不僅保護多數人的權益,但是也不能忽視甚至損害少數人的權益。在現代憲政社會中,司法審判制度尤其違憲審查制度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遏制“多數人的暴政”來保護個人或者少數人的權益的。其次,單寧勳爵認為:“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或干涉。衝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衝擊我們社會的基礎。”([英]丹寧著:《法律的正當程式》,李克強、楊百揆、劉庸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維護司法的權威。但是,如果輿論影響甚至左右審判,公眾就會對司法產生信任危機;就會嚴重衝擊司法權威;就會逐漸地對法律失去信仰。司法是正義的守護者,司法的權威難以樹立的話,社會正義何以實現。而法治社會的基石就是法律得到公眾的信仰。法學家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又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所說的那樣:“如果司法不獨立於政治權力,如果司法不避免受到試圖在審判的公開原則之外施加的影響,如果司法不能擺脫涉案各方私利的制約,如果司法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就沒有法治可言。”
對英美國家相關規定之比較借鑑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如何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保障法官獨立上,英、美兩國的相關做法有值得我國借鑑的地方。
在英國,法官的獨立性一直被認為是法治的基石。因為他們認為只有這種情況下可以使人民相信法官。法官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1)英國為了保障法庭工作的正常進行,規定任何人包括政府成員、國會議員等都不得干預、擾亂法庭工作。他們賦予法官可以對擾亂、干涉法庭工作的人處以蔑視法庭罪的權力。(2)法官職務的穩定性。法官一經任用,除非因法定理由,按照法定程式才能免職、辭退等。由於不用擔心被任意免職等,法官們可以毫無畏懼、顧慮地履行職責。總之,英國法官將只會依據法律、先例等,而不受恐懼或者惡意的影響,對所有的人做到公正。
在美國,對於如何處理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制定規範法官行為的法律,其中以《美國法官行為規範》為代表。《行為規範》明確規定:法官不應聽任其家庭、社會和其他親友影響他的司法行為或判決;法官應忠實於法律,不因政黨利益、公眾輿論、畏懼批評而動搖。這也就意味著美國法官在履行審判的職責過程必須遵守上述規定,而且如果不遵守的話,將會受到相應的處分。第二,對於如何規範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的關係,則是通過藐視法庭罪和1789年《司法法》的相關規定。凡是不服從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言行,皆定性為蔑視法庭罪。《司法法》的規定與之相類,法院對於一切侮辱或妨礙司法的言行處以罰金或監禁。何謂可能影響或者妨礙司法的言行,美國法院一般認為:在訴訟進行之時,針對法庭和法官的批評或者發表未加證實的有關案情的訊息;上述批評或者訊息存在著對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種“極其嚴重的”實際惡意和一種“迫在眉睫的”險情。第三,如果媒體對尚未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情況的報導具有強烈地煽動性或者明顯地傾向性,進而可能損及公正地審判,審理案件的法官可以簽發旨在禁止媒體傳播與案件有關信息的限制令。第四,法官有責任提供案件相關背景信息,並對案件裁決結果作出清晰且明確的解釋。尤其當媒體對案件的報導出現事實性偏差進而會誤導社會大眾,法官應當及時向媒體的工作人員加以說明。總之,法官可以只是提供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背景性信息,或者可以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出一般性的解釋來回應社會輿論。此外,對於社會輿論對案件的批評,法官還可以通過向媒體提供裁決副本來回應。
因此,在借鑑英美兩國相關做法前提下,並結合我國實際的司法審判制度的具體情況,應該從以下三方面來規範我國社會輿論與司法審判之間關係:
第一,尊重媒體新聞自由的權利,保障媒體及社會公眾對司法案件的知情權。如果媒體對案件的報導有失公允、偏頗會誤導社會公眾的話,法官負有義務向媒體提供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背景性材料,或者對案件作出一般性不帶評論性的解釋。此外,如果媒體及社會公眾認為案件的審判結果有失公平時,法官也應該及時地向媒體提供詳盡的案件判決書的副本,進而讓社會公眾的誤解消除、批評消失。
第二,完善保障法官獨立的制度配套建設,應當包括法官高薪制的收入保障制度、法官職務穩定的安全保障制度、法官排除干涉等的權力保障制度等。
第三,構建由媒體對案件有失公允的報導而引起的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干涉司法審判甚至輿論審判的事前預防和事後懲罰制度。在我國,法官如果認為媒體對尚未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情況的報導具有強烈地煽動性或者明顯地傾向性,進而可能損及公正地審判,可以依法發出“禁止媒體傳播與案件有關信息”的禁止令。此外,英美等西方國家都明確將媒體以及行政、立法機關的成員等干涉、擾亂法官正常審判工作的行為納入到蔑視法庭罪,以保證法官獨立、維護司法權威。在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蔑視法庭罪,而是以擾亂法庭秩序罪來懲罰那些衝擊法庭等行為,但是卻沒有不當且過度的社會輿論干涉司法審判甚至輿論審判的懲罰規定。所以,筆者建議我國應該儘快修改刑法,將上述的行為也納入到擾亂法庭秩序罪中。
案終審判
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終審宣判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訊息,北京市一中院今日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抗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人的抗訴,維持原判。
海淀法院9月26日上午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抗訴。19日上午9時許,該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庭審持續了12小時以上。
二審庭上,抗訴人李某某的辯護人仍堅持無罪辯護,李某某及其母夢鴿表示同意辯護人意見。另外一名抗訴人王某的辯護人也堅持無罪辯護。
其他3名原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堅持一審庭審時的供述意見。除魏某某(兄)的辯護人請求法庭予以改判,宣告緩刑外,其餘2名原審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持異議。被害人楊女士的訴訟代理人田參軍律師表示,認可一審判決,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據媒體報導,在二審現場,李某某再次翻供,稱案發時自己剛走進房間,媽媽就來電話了。他出門接了電話,和媽媽聊了十多分鐘才回屋,什麼也沒看見、沒有參與。
後續關注
終審宣判第二天 李某某入獄服刑
2013年11月28日一大早,李某某便被看守所移送到位於大興區的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所屬外地罪犯遣送處。在經過該處整整一上午的收押新犯的相關手續之後,當天下午,李某某便被移送到了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從此,開始了他正式的服刑生活。
年齡滿18周歲後移送“成人監獄”
李某某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雖然自2013年9月26日判決結果出來,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但是當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18周歲時,還要被移送到專門關押成年罪犯的監獄。打漁曬網記者了解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都會集中為年滿18周歲的罪犯舉行“成人儀式”,此後將根據他們的刑期和其他情況分別移送到關押成年罪犯的監獄。
律師違規
北京律協已就李某某等人強姦案中周翠麗等六名律師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北京律協表示,處分決定尚未生效,律師可以就處分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查。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律師周翠麗在微博上貼出了北京市律協對她的處分決定書及公開申辯書。處分決定書稱,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認為,周翠麗律師有不當披露案情的行為,並給予公開譴責處分。
周翠麗律師在公開申辯書中稱,其委託人王某被誣告,自己在法庭上的發言被審判長粗暴打斷,她請律協“做律師的律協,不要做法官的律協”。
北京律協表示,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的規定,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複查委員會提出書面複查申請。如被處分律師在申請期內提出複查申請,北京市律協將在複查結束後分別向社會及行業進行通報。如被處分律師未提出申請,協會將根據規定,分別向社會及行業進行通報。
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市律師協會向李某某等人強姦案中7名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正式發出立案通知。經過答辯、調查、聽證、討論等相關程式,北京律協對該7名律師作出了處理決定。其中,6名律師被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2014年4月18日人民網記者從北京市律師協會獲悉,李某某一案中有7名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受到處分。北京律協對周翠麗、雷海軍、李在珂律師給予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對海淀區3名律師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的行業紀律處分,對1名律師發出規範執業建議書。
北京律協稱 ,2013年7月26日,北京律協接到李某某等人強姦案當事人對相關律師的投訴後,立即啟動了受理審查程式。隨後,律師協會風紀股長會召開工作會議進行專題研究討論,決定依職權主動對李某某強姦案中其他雖未被投訴但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進行調查處理,並與該被投訴律師一併立案審查。2013年11月28日和12月2日,北京律協向李某某等人強姦案中7名相關辯護及代理律師正式發出立案通知。經審查,於2014年1月13日和1月29日分別對該七名律師做出了處理決定。其中,對周翠麗、雷海軍、李在珂律師給予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對3名律師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的行業紀律處分,對1名律師發出規範執業建議書。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會員對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的30個工作日內向律師協會複查機構申請複查。截至2014年3月25日,6名受到處分的律師申請複查期限均已屆滿。複查期內,周翠麗律師提出複查申請,本會會員處分複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複查委)對該案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複查委認為周翠麗律師提出的複查理由不能成立,維持風紀股長會的原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