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本溪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2010年5月31日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滿族自治縣水資源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0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本溪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09年12月24日本溪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2010年5月31日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4日本溪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2010年5月31日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0...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觀音閣水庫飲用水水源,是指位於觀音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准保護區內,用於城鄉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溪市境域內觀音閣水庫飲用水水源(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縣的河道保護管理工作。鄉(鎮)水利水保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護管理工作。自治縣國土資源、林業、公安、交通、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等行政...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澇、農業灌溉、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供水、水力發電和水利綜合利用等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第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綜合利用、安全運行、多元投資的原則。第四條 市、自治縣、...
在水資源保護方面,修訂稿第二十六條規定:“……自治縣的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有償使用水資源,並不得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為加快經濟和旅遊產業發展,修訂稿第二十七條規定:“……充分利用本地資源優勢,加強工業園區和...
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財政、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物價、房產、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官砬子飲用水源,系指太子河流域老官砬子斷面地表水水域。第三條 為加強對老官砬子飲用水源的保護,老官砬子飲用水源要依法劃定保護區。在老官砬子飲用水源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一級保護...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人水和諧、全面規劃、保護優先、水量水質水生態並重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預防、控制和減少水資源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下水資源,是指埋藏於地表以下的水資源(含地熱水、礦泉水)。第三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地下水資源,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第四條地下水資源保護應當遵循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並優先...
第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源的資源保護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調配、監督的統一管理。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質監控工作,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衛生、城建、規劃、農經、林業、蠶業、...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立衛生防護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第三十六條 負責礦泉水資源開發和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用水資源...
城鎮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表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要求和水利主管部門核定的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嚴格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保城鎮飲用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二十條 在城鎮飲用水水源...
本《條例》第七條確定為: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開發建設農村自來水工程。開發建設農村自來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國家興建的防洪、排澇、農田灌溉等工程所需資金,除國家安排部分投資外,按照...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限制開採地下水,優先使用工程供水。公共供水管網、地表水能夠滿足供水需求的地區,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的具體管理,依照《遼寧省地下水資源保護條例》執行。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九條 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條 省、市、縣、鄉(鎮)、村實行河(湖、庫)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轄區內江河、湖泊、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及相關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飲用水水源,是指用於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溝渠、水庫、塘壩和農村分散式取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前款所稱集中式供水,是指以...
(八)負責水資源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協同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管理與監督;(九)協調和解決水事糾紛;(十)依照法律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自治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
《白沙黎族自治縣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是一部地方性水資源保護法規。旨在保障自治縣水資源的建設,促進本地區的經濟全面發展。在《條例》起草過程中,儘可能借鑑外地在推進水資源保護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經驗,並力求從實際出發,突出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