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範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維護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適用本條例。
列入文物管理的建築、軍事管理區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以下簡稱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房屋室內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本條例所稱房屋裝修人(以下簡稱裝修人),是指進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第四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環境保護、結構安全及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採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本溪市房屋修繕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環保、公安、消防、工商、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及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建築工程總承包以外的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第八條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企業資質升級、降級或者吊銷的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九條註冊地在本市以外的裝飾裝修企業到本市從事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工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公共建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
禁止無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一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工程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契約及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的證明檔案;
(三)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者加大荷載部位的裝飾裝修設計方案;
(四)滿足施工需要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方案;
(六)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應當提供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檔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材料齊全、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裝修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五條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辦理登記備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公共建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設計方案,裝修人應當委託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應當簽訂裝飾裝修契約。
裝飾裝修契約一般應當包括裝飾裝修材料及技術要求、價格及支付方式、質量保證金預留額度和糾紛解決途徑等主要內容。
提倡使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裝飾裝修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向裝修人書面告知注意事項和限制條件,並依據業主規約或房產管理有關規定與裝修人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定》,協定應當包括房屋安全、電梯使用、建築垃圾處置、允許施工的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時,裝飾裝修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的管理,並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定》要求進行施工,需要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提供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相關單位、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禁止下列房屋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一)經鑑定為C、D級危險房屋的;
(二)納入徵收範圍的;
(三)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和進入仲裁、訴訟程式的。
第十九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改房屋室內供水、供暖、燃氣管道及通信設施的,應當經相關管理單位同意;
(二)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
(三)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保證作業人員及相鄰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均勻堆放,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使用。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當與生活垃圾相區分,並依照相關法規規定堆放、清運。
第二十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及超過設計標準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穿鑿樓面;
(二)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線;
(四)改變生活污水排放共用設施;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
(六)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台改為衛生間和廚房;
(七)在樓梯間、消防通道、電梯間、單元入口處堆放廢棄物;從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拋棄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
(八)拆改消防設施及封堵消防通道;
(九)在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及高考、中考期間或市政府有特殊規定的時段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
第二十一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質量和結構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裝飾裝修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檢測。
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並依法承擔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共建築房屋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繫方式。
第二十三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涉及外牆面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自裝修人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損失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的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修人應當予以修復;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屬於施工方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採取緊急排險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
(二)封閉施工現場;
(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技術鑑定;
(四)責令裝修人依據鑑定意見進行緊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企業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向裝修人主動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並留存下列資料:
(一)代理商的代理證明;
(二)產品執行標準;
(三)產品合格證書;
(四)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相應批次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禁止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七條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裝修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使用;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契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施檢測。
第二十八條公共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修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環境污染檢測機構對室內環境質量進行檢測;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契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施檢測。
環境污染檢測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範進行檢測,向委託人提交書面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對管轄區域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現場進行巡查,發現裝修人或者施工方在裝飾裝修施工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裝飾裝修管理協定》約定的,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勸阻、拒不糾正的,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違反《裝飾裝修管理協定》約定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依據協定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單位在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限制其他合法裝飾裝修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二)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限制裝修人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三)違背裝修人意願直接或者間接提供各種與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四)違法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結束後,裝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裝修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裝修人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備案證明向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其他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經裝修人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向裝修人交付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施工圖。
第三十一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二)裝飾裝修契約中有仲裁約定的,按約定申請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連續兩年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條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設計、監理、檢測單位處契約約定的設計費、檢測費或監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資質證書被吊銷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鑑定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情節嚴重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契約約定工程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低於五千元的按五千元處罰。
第三十七條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對管轄區域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制止、不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違反禁止性行為規定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及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需要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提供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不予配合的,以及裝飾裝修企業驗收合格後不向裝修人交付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施工圖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裝修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裝飾裝修工程不經過竣工驗收即交付使用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城市住宅區和住宅小區以外的房屋,以及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有違反規划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房產、綜合執法、規劃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主體結構,包括房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本條例所稱承重荷載,是指直接將本身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剪力牆、懸索等。
第四十四條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未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適用本條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
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業經2013年7月26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查批准這一《條例》,特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裝飾裝修活動涉及到千家萬戶,一直是廣大民眾關心的焦點和難點。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裝修引發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一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對房屋使用過分追求個性化、舒適度,房屋拆改現象越來越多,且拆改動作越來越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二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失,裝修隊伍和人員缺乏有效的資信管理,裝飾裝修隊管理較混亂,一旦出現問題,業主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三是業主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有的與裝修施工單位不簽契約或者即使簽契約,卻只重價格,忽視質量,造成了安全隱患。因此,為維護業主和裝修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和解決裝飾裝修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制定一部切合我市裝飾裝修管理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本《條例》的制定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安排,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立法起草工作組。起草工作組根據相關上位法,結合我市實際,從形成初稿開始,歷經十幾稿的反覆論證修改,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期間,先後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學習借鑑外地經驗,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草案相關內容,使草案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更符合我市的實際。
市政府於2013年5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初審後交法制委進行統一審議,法制委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徵求省人大法制委的意見,對草案作了認真修改。7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經過第二次審議,通過了這個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本《條例》適用範圍的界定
本《條例》主要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行為進行規範,其中涵蓋了對公共建築的室內裝飾裝修。
(二)本《條例》立法依據
本《條例》做出的各項規範,我們均依據《建築法》、《規劃法》、《建築工程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三)關於管理主體和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本溪市房屋修繕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環保、公安、消防、工商、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質監及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有關管理工作。”形成各負其責、群策群力、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關於變動房屋建築主體結構或者加大荷載
房屋裝修過程中的私拆亂改或者加大荷載是最大的安全隱患,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各方面均呼籲對此設定嚴格的限制程式。一是本《條例》規定: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者加大荷載,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對變動房屋主體結構或者加大荷載部位裝飾裝修設計方案,並委託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施工。二是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禁止“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及超過設計標準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穿鑿樓面。”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3年9月17日召開會議,對本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住房條件的改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引發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本溪市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管理,規範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公共安全,維護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溪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