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在2003.05.23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5.23
  • 實施時間:2003.07.01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的安全和質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適用本辦法。工程建設含裝飾裝修部分的,按建築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對已竣工驗收合格的住宅室內進行修飾處理的施工活動。
第四條 石家莊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房管部門或者指定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範圍內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保、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承攬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業務的單位應取得含裝飾裝修經營範圍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非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到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業務並具有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者,應取得《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上崗證書》。
第六條 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保、公安、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必須保證住宅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不得影響毗鄰住宅的使用安全。
第七條 住宅所有權人、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可自行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也可委託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施工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住宅使用人裝飾裝修住宅,應徵得住宅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定。協定應明確裝飾裝修費用的承擔及今後的修繕、拆遷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委託施工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雙方可簽訂裝飾裝修契約。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受委託人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號碼;
(二)住宅的地址、面積,裝飾裝修項目、方式、標準,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等;
(三)開工、竣工時間;
(四)工程質量監理及保修的內容、期限;
(五)工程價格、付款方式及時間;
(六)契約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
(八)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裝飾裝修質量保證金做出約定。
委託施工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裝修人對施工人遵守本辦法規定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一)經鑑定屬危險住宅的;
(二)住宅嚴重損壞或者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已列入拆遷和拆除範圍內的;
(四)因住宅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進入仲裁、訴訟程式的。
第十條 裝飾裝修施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變動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或明顯加重荷載的,在施工現場公開張貼住宅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複印件;
(二)嚴格按批准的方案或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三)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作閉水試驗;
(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採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五)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他人造成的影響和危害;
(六)12時至14時、21時至次日7時之間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活動;
(七)及時清運裝飾裝修施工產生的廢棄物,不得由樓上向地下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丟棄;
(八)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設備;
(九)符合裝飾裝修技術規範和標準。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噪聲、振動和空氣污染的防治,按環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三)將沒有防水設施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四)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台的牆體;
(五)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六)損壞住宅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七)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八)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涉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牆上開門、窗,增設和擴寬陽台的,應當先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的,應當先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應當先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委託裝飾裝修的,需提供施工人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的複印件或裝飾裝修契約;住宅使用人裝飾裝修的,還需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施工人。
第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有下列變動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或明顯加重荷載的情形之一的,裝修人還須向所在縣(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一)開鑿牆體或樓地面的;
(二)拆改或移動門窗位置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的;
(四)增設房屋分割結構的;
(五)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
裝修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單位登記材料;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等級的設計單位提供的裝飾裝修方案或施工圖及施工技術措施;
(三)住宅安全鑑定機構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的審定意見。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裝飾裝修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對準予的,發給住宅室內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對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施工人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及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雙方可就廢棄物的處置等具體服務內容約定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實施管理,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未經批准實施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對裝修人或施工人已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方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對須經批准的裝飾裝修,當事人應在住宅結構拆改完畢採取加固措施後7個工作日內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須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施工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竣工時,應向裝修人交付施工圖紙;無施工圖的,須交付裝飾裝修的文字說明。施工人負責採購裝飾裝修材料及設備的,應當向裝修人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委託施工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室內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施工人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二十二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或單位對舉報人員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承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業務的單位未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拒不辦理的,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裝修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給未取得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的施工人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上崗證書而承攬裝飾裝修業務的個體經營者,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裝修人是個人的,並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裝修人是單位的,處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施工人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對施工人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施工人上崗證書或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牆上開門、窗,增設和擴寬陽台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審批手續,並對裝修人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並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裝飾裝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原狀決定後,責任人拒不改正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減小危害,所發生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規範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 裝修費用在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房屋的裝飾裝修按本辦法執行。農村住宅裝飾裝修不適用本辦法。農村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本辦法生效前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嚴重影響住宅結構安全的,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責令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復原狀或做加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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