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 外文名:Juvenile workers protection system
- 頒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 頒布日期:1995年1月1日
未成年工保護制度在中國,對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立法,一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工人運動鬥爭的目標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歷次勞動大會都曾提出對童工、未成年工給予特殊保護的決議。在革命根據地的立法中對未成年工的保護曾作出規定,如1933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規定,16歲到18歲未成年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6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超過4小時,未滿14歲者禁止僱傭。並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做夜班工作和從事特別笨重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1949年 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了保護青工的特殊利益。在中國曆次頒布的憲法中也有類似的原則規定。1961年勞動部在《關於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對未滿16周歲的學生進行生產實習的勞動時間規定為:第1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2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3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參加夜班勞動。在有些省、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勞動法規中,原則上規定不準招用16歲以下的少年,因特殊需要而招收未滿16歲少年時,必須報經當地勞動部門批准;未成年工不得從事重體力勞動,也不得從事高空作業、深水作業等有害生理健康的工作;不準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及夜班工作;在可能範圍內,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