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為法

有為法

因緣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

有為,指有所作為、造作之意。又稱有為法。泛指由因緣和合所造作之現象;狹義而言,亦特指人的造作行為。亦即一切處於相互聯繫、生滅變化中之現象,而以生、住、異、滅之四有為相為其特徵。相對於此,永遠不變而不生不滅者,則稱為無為法。因緣造作稱為“為”,色、心等法從因緣生,有因緣之造作,故稱為“有為”,因此有為亦為緣起法之別名。小乘著重以有為來說明人生無常,大乘則擴大為對世界一切物質現象與精神現象之分析,說明性空、唯心之理。

一般以五蘊為有為法。有為法乃無常之法,於每一剎那皆在轉變、遷移,故又稱為有為轉變。複次,言有為法為無常者,系因凡有為法皆具有生、住、異、滅四相,時即上記所謂的有為法之四個基本特徵,稱為“四有為相”;此外,亦有將住、異相合併為一,而立三有為相

有為法須借因果之關係始能成立,即凡有為之法,必定會引生其果,故有為又稱有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為法
  • 學科:自然
  • 性質:名詞
  • 特點:虛空無為
無為法,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真如無為,

無為法

有因緣造作之法,叫做“有為法”,無因緣造作之法,即叫做“無為法”。在五位百法中,前面的九十四法,皆是有生滅變異的有為法,最後六法,才是清淨寂滅的無為法,也叫做“真如實相”。真如實相本來不一不異,為何又分出六法?蓋六種中的前五種,或依其原因而說,或約其作用來講,只有最後的真如無為才是無為法的本體。

虛空無為

虛空遍一切處,既是虛空,自然無生滅變化,故名虛空無為

擇滅無為

擇是揀擇,滅是寂滅,又名涅盤,擇滅無為就是用真正的智慧去選擇佛法,修成涅盤之果,證入無為之境;

非擇滅無為

一切有為法,皆是仗因托緣而生起的,如果沒有能生之緣,或有因而無緣,則畢竟不生,這就是非擇滅的意思。再者,無為法的法性,自體本來清淨,沒有煩惱,既然沒有煩惱,也就用不著去揀擇智慧來滅除,這也就是所謂的非擇滅無為

不動無為

說的是色界第四禪禪定情形。佛經說,世界進入壞劫時,發生火水風大三災,動搖全世界,唯有四禪天,火水風三災都不能到達,這種三災不至,煩惱不生所顯現的無為,就叫做不動無為;

想受滅無為

想是想像,受是感受,也就是五蘊中之受、想二蘊,佛教所說的最高禪定叫做滅盡定,又叫做滅想受定,想、受不起了,無為境界就會顯現,這種一切想、受都不生的無為境界,就是想受滅無為;

真如無為

真者真實不虛,如者如常不變,這種既真實不虛而又如常不變的真如理體,就是諸法沒有生滅的無相無不相的真如實相,斷除了我、法二執,才能證得真如無為。(《佛學常見辭彙》陳義孝編)
有為法與無為法,有何差別?
有為法就是因緣和合而生的一切理法。
無為法就是無因緣造作的理法,也就是無生滅變化而寂然常住之法。
這是有為法與無為法一般之見識,有為法可說事相方面而言,無為法可說理體方面而言。
若站在中道實相義而言,有為法與無為法是不二的,離開有為法就沒有無為法,離開無為法就沒有有為法,有為無為不一不異,何以故?因為無為法建立在有為法之上,有為法由無為法而彰顯故。
大般若經云:“有為界不見無為界,無為界不見有為界,何以故?非離有為施設無為,非離無為施設有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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