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賬簿規則是指賬簿的設定與使用規則。主要包括:(1)依法設定會計賬簿。包括:各單位應當按熙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賬簿,不得設定多套賬簿;設定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等。(2)合理登記會計賬簿,包括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籤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賬簿中書5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原子筆(銀行的複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應當將空行,空項劃線註銷,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自”字樣,並由記人員答名或者蓋意:凡需要結出餘額的群戶,結出餘額後,應當在“借或貨”等欄內寫明““或者”貨等字樣,沒有餘額的戶,應當在“借或貨”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表示;現金日記和眼行存款日記必逐日結出餘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