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規則

記帳規則是指帳簿啟用和登記所應遵守的規則主要有:帳薄啟用時,應填寫“帳簿啟用和經管人員一覽表”(活頁棖和卡片帳應在裝訂成冊後填寫),載明單位名稱、帳簿名稱、啟用日期、總計頁數、會計主管和記帳人員姓名等。記帳時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按編定的頁次,逐頁逐行順序連續登記,不得隔頁、跳行。如發生隔頁跳行時,要將空頁空行用紅線對角劃掉,註明作廢。每筆帳記完後,應在憑證上註明所記帳傳的頁數和作“V”記帳符號,表示已記帳,便於核對。

登滿一頁後,要結出本頁合計數和餘額記入帳頁最後一行,並在“摘要”欄內註明“轉次頁”字樣,然後將上述數字記入次頁第一行,同時在“摘要”欄內註明“承前頁”字樣。記帳時,除劃線、改錯和沖帳可用紅墨水書寫外,都要使用鋼筆和藍黑墨水書寫,不許用鉛筆或原子筆。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時,不得用刮擦、挖補、塗改或用退色藥水更改字跡,應根據錯誤的具體情況,相應採用劃線更正法、紅字更正法或補充登記法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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