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記賬規則

銀行記賬規則是銀行記賬遵守的規定或準則。具體是: ①賬簿的各項內容,必須根據傳票的有關事項記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簡明,字跡清晰,嚴禁弄虛作假。如果傳票內容有錯誤或遺漏不全,應更正或補充後再行記賬。②記賬套用藍黑墨水鋼筆書寫或黑墨水書寫,複寫賬員可用藍黑原子筆、雙面複寫紙書寫。紅色墨水只用於劃線和沖賬,以及按規定用紅字批註的有關文字說明。③賬簿上所寫文字及金額,一般應占全格1/2。摘要欄文字如一格寫不完時,可在下一格接續填寫,但其餘額應填於末一行文字的金額欄內。賬簿餘額結清時,應在元位以 “0” 表示結平。

④賬簿上的一切記載,不許塗改、挖補、刀刮、皮擦和用藥水銷蝕。⑤因漏記使賬頁發生空格時,應在空格的摘要欄內用紅字註明 “空格” 字樣。⑤銀行各項賬務處理,必須嚴肅認真,做到正確無誤。萬一發生差錯,應分別按下列三種辦法進行改正或糾正: 一是紅線更正法。當日發生的差錯,應以一道紅線,把文字或全行數字劃銷,將正確文字和數字寫在劃銷處的上邊,並由記賬員在紅線左端蓋章證明。二是紅藍字沖正法。次日或以後發現的差錯,應填制同一方向紅、藍字沖正傳票全數辦理沖正。用紅字傳票記入原錯誤的賬戶,藍字傳票記入正確的賬戶,並在摘要欄內分別註明。三是藍字反向沖正法。本年度發現上年度錯賬,應填制與原來記賬相反方向的藍字傳票沖正。四是凡沖正錯賬,影響利息計算時,應計算應加、應減積數。各種沖賬傳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審查蓋章後才能辦理沖賬。對於錯賬的日期、情況、金額以及沖正的日期等應進行登記,以便考核和分析研究,改進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