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

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

《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持續提升審計質量,有效發揮註冊會計師審計鑑證作用而設立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8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辦公廳
起草背景,通過過程,印發通知,全文,內容解讀,主要內容,主要考慮,意見稿全文,

起草背景

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恢復重建40年來,規模不斷擴大,服務範圍不斷拓展,行業發展總體呈向好態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全國4000多家上市公司、1萬多家新三板企業和400多萬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審計鑑證和其他專業服務。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總體規模和結構布局進一步最佳化,執業質量和社會影響持續增強,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中的基礎性服務支撐作用不斷強化。
近年來,隨著中國資本市場迅猛發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行業多年積累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顯現,審計質量更是成為社會關注焦點。2019年“康得新”、“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件爆發以來,財政部開展提升審計質量專項行動,聚焦重點難點問題,下大力氣推動審計質量提升。通過努力,審計秩序有所好轉,執業質量得到重視和加強,行業發展總體呈現向好態勢。但與註冊會計師承擔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大責任相比,與市場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期望相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仍有待提升;與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相比,從嚴監管、從嚴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監管手段有待進一步創新。
為此,財政部作為註冊會計師行業主管部門,堅持嚴監管、零容忍,研究起草了監督檢查辦法,做好基礎制度建設,切實指導加強行業監管、促進提升審計質量。

通過過程

2021年7月8日,財政部辦公廳公布《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徵求意見稿)》。

印發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財辦〔2022〕2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切實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現予印發,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監督評價局、會計司)。
附屬檔案: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
財 政 部
2022年4月29日

全文

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會監督,進一步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持續提升註冊會計師審計質量,有效發揮註冊會計師審計鑑證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9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及各地監管局和省級(含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方式、程式等按照《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財政部令第10號)等規定執行。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省級財政部門監督、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工作的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健全重點檢查和日常監管相結合的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機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隨機選派執法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嚴格依法行政,確保監督檢查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五條 財政部建設註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台,為備案的審計報告賦予驗證碼,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使用。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監管平台辦理註冊會計師行業審批備案等管理業務,發放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電子證照,接受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報備,通過監管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加強日常監測,提高監管的及時性和精準性。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統一監管平台上公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人員規模、行政處理處罰、行業懲戒、一體化管理、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表彰榮譽等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增強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強化行業誠信約束。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上報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及處理處罰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重大違法違規案件。
第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加強與相關監管機構的工作協同,統籌做好監管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並接受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分級分類
第九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財政部授權監督檢查 其監管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和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關係公眾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的執業質量,以 及上述業務涉及的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除第九條之外業務的執業質量、註冊會計師 執業情況,以及執業許可條件、一體化管理、獨立性保持、 信息安全、職業風險防範等情況。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年檢查一次。
(一)上年度合計為100家(含)以上的中央企業(按國資委公布的央企名錄,下同)、中央金融企業(按財政部公布的中央金融企業名錄,下同)、境內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下同)等單位提供年報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上年度業務收入超過10億元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上年末註冊會計師數量超過1000人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三年檢查一次。
(一)上年度合計為 50 家以上、100 家以下的中央企業、中央金融企業、境內上市公司等單位提供年報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上年度業務收入5億元以上、10 億元以下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上年末註冊會計師數量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三條 對新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其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起,原則上前三年內每年檢查一次,此後每五年檢查一次,如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五年檢查一次。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將存在下列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大檢查力度:
(一)因執業行為被投訴或舉報,且經核屬實的;
(二)因執業行為五年內(檢查當年按一年計算)受到兩次(含)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業務,或審計收費明顯低於合理成本的;
(四)審計報告數量、被審計單位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且明顯超 出服務能力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報備的。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採取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方式,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檢查。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時,可延伸檢查相關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發現單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導致會計信息質量失真的,可延伸檢查為其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組織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展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重點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執業許可條件、一體化管理、獨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職業風險防範,以及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
(二)除糾正錯誤審計意見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以外,對同一委託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三)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四)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偽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
(五)未對被審計單位舞弊跡象或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
(六)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未依法依規進行備案;
(七)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重點關注會計師事務所是否針對審計高風險領域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駐被審計單位前,通過市場、媒體、分析師、 監管部門網站、前任註冊會計師等多方渠道,收集企業財務、經營等方面的風險信息,進行風險分析研判,形成客戶風險分析和應對報告;
(二)進駐被審計單位後,對相應風險點強化審計程式、擴大抽查比例、增加審計證據,有效防範和控制審計風險,提升審計質量。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合伙人(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下同) 是否符合任職條件;
(二)合伙人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三)合伙人信息是否與工商登記一致;
(四)註冊會計師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五)是否存在允許其他單位、其他單位團隊或個人掛靠在本所,以本所名義承辦業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借用、冒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名義承辦業務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註冊會計師發生變更、終止等情況未按規定備案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被非註冊會計師實際控制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違反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政策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有關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技術標準和質量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獨立性保持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時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可能損害其獨立性且未採取有效應對措施的非鑑證業務;
(二)審計收費是否採取或有收費方式,如,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意見類型、是否能夠實現上市、發債等支付部分或全部審計費用;
(三)項目組人員(含項目合伙人,下同)、質量覆核人員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主要近親屬 關係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利害關係;
(四)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是否存在索取、收受被審計單位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的行為;
(五)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是否持有被審計單位股票;
(六)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是否兼任被審計單位董事、監事或高管;
(七)是否未按規定輪換有關審計人員。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安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存儲業務工作、被審計單位資料的數據伺服器和信息技術套用伺服器是否架設在中國境內,是否設定安全隔離或備份;
(二)對本條第(一)項所列伺服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保存清晰完整的日誌;
(三)審計數據保存是否符合國家保密工作規定及被審計單位信息保密要求;
(四)是否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篩查制度及程式;
(五)是否對境外網路成員所或合作所訪問會計師事務所信息系統設有隔離、限制、許可權管理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防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職業風險基金計提、使用情況;
(二)職業責任保險購買、賠付情況。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經批准承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檢查,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註冊會計師,應當依法作出處理處 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執業,是指註冊會計師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業務。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監督檢查辦法共5章34條。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適用範圍、指導原則、監管機制、監管協同等內容。第二部分為監督檢查的分級分類,主要包括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級分類的監管模式、檢查頻次、重點檢查對象等內容。第三部分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明確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重點是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符合執業許可條件、一體化管理、獨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職業風險防範以及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規定了各方面檢查的主要內容。第四部分為監督檢查的後續處理,主要包括監督管理措施、行政處罰、信息化監管、誠信約束、處理處罰結果公開等內容。第五部分為附則,主要包括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自查報告制度、與註冊會計師協會自律檢查統籌、完善投訴舉報機制、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情況進行考評、深化跨境會計審計監管合作、監督檢查辦法解釋許可權和施行日期等內容。

主要考慮

《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辦法》立足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監管,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範健康發展,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設計:
一是建立分級分類監管機制。財政部重點對從事證券業務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檢查,對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中央金融機構、中央企業集團等單位提供審計服務或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檢查一次;對新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起,前三年內每年檢查一次;對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三年輪查一次。省級財政部門對從事證券業務外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檢查,原則上每五年輪查一次。
二是明確檢查重點。主要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符合執業許可條件、一體化管理、獨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職業風險防範等6個方面以及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等進行檢查。
三是細化處罰措施。根據違規情節、危害後果,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違規行為分別給予採取監管措施、不同幅度的行政處罰,並建立公開披露、誠信約束機制。

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持續提升審計質量,有效發揮註冊會計師審計鑑證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按照“嚴監管、零容忍”的要求,緊抓質量提升主線,守住誠信操守底線,築牢法律法規紅線,堅持監管與服務並重、治標與治本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公開透明,創新手段、形成合力;堅持系統思維、統籌謀劃,全面提升審計質量和行業治理能力。
第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方式、程式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會計師事務所監管機制,確保監督檢查的客觀、公正、透明。
第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應注重發揮註冊會計師協會作用,同時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的工作協同,統籌做好監管工作,形成監管合力。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分級分類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統一檢查計畫、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式、統一處理處罰、統一發布公告的原則,每年重點對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
對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不含新三板)、中央金融機構、中央企業集團等單位提供審計服務或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檢查一次;對新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自承接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起,前三年內每年檢查一次;對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每三年輪查一次。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對本行政區域內、備案從事證券業務外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監督檢查,原則上每五年輪查一次。
會計師事務所總所和分所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會計師事務所總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其總分所開展監督檢查;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所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省級財政部門可對備案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本行政區域設立的分所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將存在下列情形的會計師事務所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一)被實名投訴或舉報經核屬實的;
(二)受到公眾質疑,被有關媒體披露的;
(三)因執業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業務、審計收費明顯低於合理成本的;
(五)審計報告數量、客戶規模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承擔風險能力不相稱的,重點檢查年度內出具100份以上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所在會計師事務所;
(六)未按規定進行報備的;
(七)《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第97號令)規定的其他重點檢查情形;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投訴或舉報事項已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進入司法程式的,由有關部門受理。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時,可延伸檢查部分審計客戶的會計信息質量。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發現企事業等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失真的,應延伸檢查為其出具相關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章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重點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符合執業許可條件、一體化管理、獨立性保持、信息安全、職業風險防範,以及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實施嚴格監管,依法依規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
(二)對同一委託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三)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四)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偽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
(五)從事證券業務未依法依規進行備案;
(六)違反執業準則、規則、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政策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符合執業許可條件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合伙人(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下同)是否符合任職條件;
(二)合伙人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三)合伙人信息是否與工商登記一致;
(四)註冊會計師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五)是否存在“無證經營”行為,即在未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情況下開展審計業務;
(六)是否存在允許其他單位、其他單位團隊或個人掛靠在本所,以本所名義承辦業務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借用、冒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名義承辦業務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僱傭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註冊會計師,或允許本所人員以他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明知本所註冊會計師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而不予以制止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允許註冊會計師在本所掛名但不在本所執行業務,或明知本所本所註冊會計師在其他單位從事取得工資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以制止的情形;
(十)是否存在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註冊會計師發生變更、終止等情況未按規定備案的情形;
(十一)是否存在被非註冊會計師實際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人員調配:人員招聘、業績考核、合伙人晉升、職業後續教育、獎懲和退出等方面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制度並有效執行;
(二)財務安排:合伙人利潤分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資金管理等方面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制度並有效執行;是否統一計提職業風險基金,購買職業保險;
(三)業務承接:是否制定了統一的業務承接、風險評估、客戶及業務分類制度並有效執行;
(四)技術標準:是否建立了統一的質量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合伙人、簽字註冊會計師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執業質量控制中的權責體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專業技術諮詢和意見分歧解決制度並有效執行;
(五)信息化建設:是否建立了統一的審計作業系統、項目管理系統、辦公系統等業務流程和管理規程的信息化系統並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獨立性保持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時為被審計單位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提供金額重大的財務會計諮詢服務,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業務;
(二)審計收費是否採取或有收費方式,如,客戶根據審計意見類型、客戶能夠實現上市、發債等支付部分或全部審計費用;
(三)項目組人員(含項目合伙人,下同)、質量覆核人員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親屬關係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利害關係;
(四)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是否存在索取、收受被審計單位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的行為;
(五)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是否持有被審計單位股票、基金;
(六)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是否兼任被審計單位董事、監事或高管;
(七)是否未按規定輪換有關審計人員。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安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存儲業務工作、客戶資料的數據伺服器和信息技術套用伺服器是否架設在中國境內,是否設定安全隔離或備份;
(二)對伺服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是否保存清晰完整的日誌;
(三)審計數據保存是否符合被審計業務保密需要及國家保密工作規定;
(四)是否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篩查制度及程式;
(五)境外網路成員所是否能夠自由訪問會計師事務所的伺服器。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防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職業風險基金計提、使用情況;
(二)職業責任保險購買、賠付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註冊會計師執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檢查註冊會計師是否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在審計報告上籤字;
(二)對同一委託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二)對同一委託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
(三)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四)為被審計單位編造(四)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偽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
(五)掛名執業,即註冊會計師將資格掛靠在會計師事務所但並不實際在該所執業,以及註冊會計師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同時在會計師事務所外的其他單位取得工資性收入);
(六)超出勝任能力執業,重點檢查年度內出具100份以上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
(七)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的後續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統一組織審理覆核,對問題定性、處理尺度等進行把關,有效防範風險。除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檢查有關情況和處理處罰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行業務、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等行政處罰。
本辦法所稱“業務”包括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其他單位的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債券發行以及其他類型的審計業務。
本辦法所稱“暫停執行業務”分為:
(一)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即,暫停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出具違法違規行為相關業務類型的審計報告;
(二)暫停執行審計業務,即,暫停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出具各類業務的審計報告。
自處罰決定下達之日起自處罰有效期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新承接相關審計業務或各類審計業務並出具審計報告;處罰決定下達之日前已承接的業務可以繼續執行,但在處罰有效期滿前不得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不予行政處罰,採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約談;
(三)出具管理建議書;
(四)下達監管關注函;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關於執業質量相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1個月到3個月。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行政處罰涉及的審計業務的審計收費。
對同一委託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3個月到6個月。
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6個月。
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偽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或者未履行審計程式、未獲取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暫停執行審計業務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在60個工作日內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撤銷執業許可,並予以公告。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獲得執業許可,或者被撤銷、註銷執業許可後繼續承辦註冊會計師法定業務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至十一項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未按規定期限整改的,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等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存在問題、未按規定建立職業風險防範機制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在30個工作日內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可以對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等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保持方面存在問題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會計師事務所在信息安全方面存在問題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辦法關於執業質量相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可以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1個月到3個月。
對同一委託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結論的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3個月到6個月。
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給予警告,暫停執行相關審計業務6個月。
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偽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的審計報告或者未履行審計程式、未獲取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的,給予警告,暫停執行全部審計業務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掛名執業、超出勝任能力執業、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等相關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通過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信息平台,採取業務報備、電子證章等手段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行為進行日常監測,通過大數據分析提高監管的及時性和精準性。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統一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公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人員規模、行政處罰處理、行業懲戒、一體化管理、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表彰榮譽等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增強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強化行業誠信約束。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建立註冊會計師行業誠信約束制度,將因執業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五年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註冊會計師,未按規定進行報備的會計師事務所納入重點關注名單,與相關部門共享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年度自查報告機制,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年度報備時一併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對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及整改情況,以及執業質量、一體化管理、持續符合執業許可、獨立性保持、職業風險防範、信息安全維護等方面的自查和整改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十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對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開展自律檢查,納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年度檢查計畫,並接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完善註冊會計師協會投訴舉報辦理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投訴舉報線索由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梳理核實,問題輕微的,由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自律懲戒;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的,移交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辦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要求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財政部對其進行考評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深化跨境會計審計監管合作,聯合打擊會計師事務所涉外業務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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