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意見

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財政部門履行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職能。在實際運行中,曾採取將行政職能委託註冊會計師協會行使的過渡性做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意見
  • 文號:財會[2002]19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目的: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問題
財會[20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切實履行《註冊會計師法》賦予財政部門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督、指導職能,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經財政部黨組決定,將原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行使的行政職能予以收回,由財政部有關職能機構行使,註冊會計師協會履行行業自律性管理職能。現對進一步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依法界定行政職能和行業自律職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律意識的增強,仍由註冊會計師協會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既不利於深化會計監管工作,也不利於提升行業協會的自律服務功能。依法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終止委託行政管理職能,是貫徹《註冊會計師法》,推動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客觀要求。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統一思想和認識,加強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指導,認真履行審批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規則、對違法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職能,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加強自律性管理、維護註冊會計師合法權益、提供專業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努力為註冊會計師執業和行業發展服務。
二、加強組織領導,保證工作交接有序進行
(一)加強領導,統一協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的領導,統一協調交接工作,研究制定具體交接辦法,原則上應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交接。同時,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強化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規劃和措施,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明確職能分工,認真抓好落實。為了有效行使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行政職能。財政部門內部應當合理分工,明確職責,抓好落實。批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對註冊會計師的註冊情況進行備案等行政職能,可由會計管理機構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可由監督檢查機構負責;財政法制機構繼續做好行政處罰事項的聽證、行政複議等工作。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行業自律管理。財政部門會計管理、監督檢查、財政法制等機構和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相互支持和配合。
(三)認真辦理工作交接,注意工作交接前後的銜接。在工作交接過程中,應當注意工作的協調和銜接,保證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不松、不亂、不斷。從財政部門作出終止委託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管理職能決定之日起,註冊會計師協會不再行使行政職能,統一由財政部門有關職能機構行使;對尚未處理完結的行政管理事項,可由註冊會計師協會協助財政部門有關職能機構處理完結;對新發生的行政管理事項,統一由財政部門有關職能機構負責。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業務檔案、基礎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移交財政部門有關職能機構,具體移交範圍和交接辦法,由財政部門與註冊會計師協會商定。
《財政部關於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管理體制的實施方案》隨文附發(見附屬檔案),供各地區參考。
(四)抓緊清理、修訂涉及註冊會計師行政管理的法規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和終止委託行政管理職能的精神,對涉及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對不符合《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及時按照法定程式予以修訂。在修訂後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發布之前,暫按《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及終止委託行政管理職能的要求,相應調整管理主體,原由註冊會計師協會行使的行政職能由財政部門有關職能機構行使。
三、進一步加強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行政管理
財政部門是會計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到整頓會計秩序、加強會計監督、管好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緊迫性和艱巨性。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是依法整頓會計秩序,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的重要措施。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工作交接,認真研究貫徹《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切實加強對會計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的辦法和措施,通過制度創新,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監管機制。
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工作交接後,財政部門內部有關職能機構的工作職責、工作人員等需要相應調整和充實,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保證行政職能落到實處。財政部門內部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學習和調查研究,提高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儘快熟悉情況、接手工作,確保行政職能的儘快到位。
四、加強指導,深化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自律性管理職能
註冊會計師協會作為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密切與註冊會計師、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進一步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加強自律性監管,指導、督促註冊會計師公正執業,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加強執業標準建設,強化業務指導,不斷提高註冊會計師執業水平;認真組織註冊會計師考試,完善後續教育制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註冊會計師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改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提供必要的專業援助,維護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與國際組織、執業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指導,支持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
請各地區根據以上意見,認真組織本地區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交接工作。在工作交接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財政部關於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的實施方案
附屬檔案:
財政部關於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的實施方案
根據財政部黨組關於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終止委託行政管理職能的決定,財政部條法司、會計司、監督檢查局、中注協等部門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對涉及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法規清理、終止委託行政職能及工作交接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了理順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的具體實施方案。
一、會計師事務所(含相關機構)審批職能的交接
(一)事務所設立審批的相關內容
1.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2.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
3.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批;
4.會計師事務所合併審批;
5.會計師事務所終止事項;
6.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情況備案;
7.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審批;
8.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
9.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
10.港、澳、台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審批;
11.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延期審批;
12.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發展多個成員所審批;
13.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審批;
1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金融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臨時許可證審批;
15.其他審批事項。
(二)需要交接的資料
1.涉及上述審批及管理的各種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審批程式及管理要求;
2.已經批准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資料:審批時的申請材料;注協辦理的批覆檔案或發放許可證的情況;對違法違規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情況;未使用的事務所執業證書和《許可證》;相關的管理軟體及操作程式;全國現有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情況的統計匯總資料;
3.省級注協(或財政部門)報送中注協備案的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及管理的有關資料;
4.涉及證書發放的收費檔案及標準;
5.尚未辦理完畢的涉及上述審批及相關管理事項的有關資料;
6.其它與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等審批相關的資料。
(三)工作協調
1.財政部批准涉外機構及相關業務的情況應抄送中注協及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注協;
2.財政部會計司代表財政部受理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申請;
3.財政部與證監會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批准決定抄送中注協、相關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注協;
4.省級財政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的批准決定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省級注協和中注協。
二、註冊會計師註冊備案、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審批職能的交接
(一)涉及註冊會計師審批、備案等行政職能的內容
1.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備案;
2.註冊會計師的年檢備案;
3.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管理;
4.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證券許可證”)的審批;
5.證券許可證的年檢;
6.其他相關內容。
(二)需要交接的有關資料
1. 現行有效的涉及註冊會計師備案、年檢及證券許可證審批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等;
2. 省級注協向中注協備案的有關註冊會計師審批的資料;
3. 中注協批准的外籍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有關資料;
4. 已取得證券許可證註冊會計師的有關資料,包括批覆檔案、證券資格註冊會計師資料庫、申報材料、審批材料、年檢材料等;
5.未使用的證券許可證書及相關表格、計算機管理軟體等;
6. 未了事項的移交,包括:未辦理完結的各省註冊會計師備案材料;正在申請取得、變更、恢復及準備收回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及年檢的有關材料;
7.其它與註冊會計師備案、證券許可證審批相關的資料。
(三)工作協調
1.註冊會計師的備案
(1)省級注協受理並批准註冊後,將準予註冊人員有關資料報財政部會計司備案,同時抄報中注協、省級財政部門。
(2)財政部會計司發現省級注協不符合《註冊會計師法》的註冊,通知有關的省級注協撤銷註冊,同時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和中注協。
(3)省級注協應將年檢材料報財政部會計司備案,同時抄報中注協、省級財政部門。
(4)財政部會計司和中注協可根據需要對省級注協的批准註冊及年檢工作進行抽查。
2.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管理
(1)註冊會計師證書管理辦法、樣式和具體管理,由財政部會計司統一負責。
(2)註冊會計師證書的吊銷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決定,報財政部會計司備案,同時抄送中注協,省級注協負責收回。
3.證券許可證的審批
(1)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證券許可證的審批。
(2)註冊會計師申請證券許可證,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向財政部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3)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由財政部及有關部門批准授予證券許可證,抄送中注協和有關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注協。
(4)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對申請證券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和其他資格條件進行抽查。
(5)註冊會計師證券許可證的吊銷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作出決定,同時抄送中注協和有關的省級財政部門、省級注協。
三、審計準則(包括執業準則、規則,下同)審批職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有關資料
1.獨立審計準則組組成人員名單;
2.獨立審計準則國內、國外、港澳台專家諮詢組人員名單;
3.獨立審計準則制定規劃;
4.已發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後準備制定的審計準則項目。
(二)工作協調1.獨立審計準則專家諮詢組的具體組織工作由中注協承擔;
2.中注協負責審計準則的制訂等,會計司負責審查和批准。
四、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資格考試職能的交接
(一)需要提供的資料
1.考試的政策性檔案規定,包括註冊會計師考試、證券期貨業資格考試,港、澳、台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考試的政策規定;
2.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的職責、組成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
3.以往考試的基本情況(基礎材料)。
(二)工作協調
1.《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等涉及考試政策性的規定由財政部會計司制訂、修訂,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由中注協承擔。
2.為便於工作溝通協調,會計司有關人員參加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
五、監督檢查職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資料
1. 有關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管制度;
2. 已經辦結和尚未辦結案件的有關資料。
(二)工作交接的程式
1. 對於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的有關案件的檔案資料,中注協負責按年度、分類封存,並提供封存清單,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管;
2. 對正在辦理的案件,由相關司局和中注協組成聯席會議,由中注協牽頭,提出辦理有關案件的工作計畫,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監督檢查局負責行文下達行政處罰決定。
(三)工作協調
1. 監督檢查局收到屬於行業自律範疇的投訴舉報等,轉中注協處理;中注協收到屬於行政監管範疇的投訴舉報等,轉監督檢查局處理;
2. 監督檢查局在行政監管中發現的尚不足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移交中注協給予行業自律性懲戒;中注協在行業自律性監管中發現涉嫌重大虛假報告和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移交監督檢查局處理;
3. 監督檢查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會籤條法司、會計司,有關行政處罰的告知、聽政、決定書等檔案抄送中注協。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在部內建立由條法司、會計司、監督檢查局、中注協有關領導及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溝通、協調工作交接及監管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二)組建會計、審計等專家技術鑑定委員會。吸收具有社會公信力的會計、審計、法律、證券、稅務等專家成立專家庫,為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提供技術支持。
(三)做好交接工作。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相互協調共同做好註冊會計師行政職能的交接工作。中注協向會計司介紹有關審批、備案及相關管理工作的程式、審查的重點和要求,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的情況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向監督檢查局介紹涉及行政監管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時,詳細列明移交清單,交接雙方應在移交清單上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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