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

《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二00八年二月三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文  號:會協[2008]9號
  • 發文單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 發文時間:二00八年二月三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的通知
會協[200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為加強對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的管理、監督,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財政部第25號令)的相關規定,我會制定了《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請你們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並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我會。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財政部第25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註冊會計師。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以下簡稱檢查),是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按年度根據註冊會計師提交的檢查材料,對與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的檢查。
當年準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檢查。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負責本地區註冊會計師的檢查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對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接受註冊會計師關係所在省級協會的檢查,認真、如實地填寫《××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表》)中的內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註冊會計師須向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提交《基本情況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註冊會計師,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省級協會提交《基本情況表》:
(一)已從原事務所轉出,擬加入其他事務所或正在申請設立事務所的。
(二)正在辦理事務所清算的責任人。
(三)省級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因病不能填寫《基本情況表》的,可委託本事務所內的其他註冊會計師代為填寫,並出具相關病歷或其他證實患病的材料;屬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註冊會計師,可委託本地區其他註冊會計師代為填寫。在註冊會計師簽名欄,被委託人應簽署本人姓名及註冊會計師編號。
第七條 事務所應當認真組織本所的註冊會計師參加檢查,並對註冊會計師提交的《基本情況表》的有關內容進行覆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務所應當將以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地省級協會:
(一)《基本情況表》;
(二)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三)《××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匯總表》);
(四)特別事項說明,即對於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四)項情形和已死亡的註冊會計師,應當作為特別事項予以說明;
(五)本所開展檢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應當對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省級協會應當認真、及時審查事務所申報的檢查材料。省級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補充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對於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的,應當要求註冊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當視情況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對有法定註銷、撤銷註冊情形的,應當予以註銷註冊、撤銷註冊處理。
第十條 省級協會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暫緩檢查:
(一)不履行會員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二)所在事務所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三)本人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會計師,省級協會不予通過檢查:
(一)依法被撤銷註冊,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三)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三條 每年3月31日前,省級協會應當將事務所申報的有關材料審查完畢,並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中簽署檢查意見。同時,省級協會應當認真填寫《××年度撤銷、註銷註冊人員統計表》、《××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情況統計表》(以下簡稱《檢查情況統計表》)。
對符合任職資格的註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在其註冊會計師證書上加蓋“××年度任職資格檢查合格”專用章,並將註冊會計師證書交還其所在事務所。
對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註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在註冊會計師協會檢查意見欄中註明暫緩檢查、不予通過的原因。
第十四條 省級協會應當在檢查結果公告前,對於不予通過檢查的註冊會計師,根據《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的有關規定撤銷註冊或註銷註冊,並收回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對於本人申請不繼續執業的註冊會計師,或事務所申報已死亡的註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及時註銷註冊,並收回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五條 省級協會應當將符合任職資格、暫緩檢查及撤銷、註銷的註冊會計師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中注協網站以及地方協會網站或地方主要報刊予以公告。
公告時,對暫緩檢查及撤銷、註銷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註明原因;對具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註冊會計師,應當註明為“協會代管”。
第十六條 對暫緩檢查的註冊會計師,待暫緩檢查的事由消除後,再按以上程式進行檢查。其所在事務所或省級協會應當在《基本情況表》及《基本情況匯總表》表頭空白處註明“補檢”字樣。對檢查結果,省級協會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截至每年6月30日,對於無故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註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截至每年9月30日,對仍不參加檢查、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註冊會計師,省級協會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八條 事務所不為本所註冊會計師申報檢查的,接到註冊會計師的申訴後,省級協會應當要求事務所限期申報。超過規定期限,事務所仍未申報的,省級協會應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九條 檢查工作完畢,省級協會應當於每年的4月30日前,將本地區檢查工作報告、《××年度撤銷、註銷註冊人員統計表》、《檢查情況統計表》報送財政部、中注協備案,並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暫緩檢查人員的補檢情況及表格,另行備案、抄報。
第二十一條 檢查工作結束後,有關檢查材料應當建立檔案。檢查檔案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分所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檢查,適用本辦法。
根據註冊管理體制,事務所分所的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分所向所在地省級協會申報檢查。
分所應當及時將註冊會計師接受檢查的情況及檢查結果向事務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註冊會計師年檢辦法》(會協字[1996]429號)同時廢止。
附表:表格見參考資料
1. ××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表
2. ××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基本情況匯總表
3. ××年度撤銷、註銷註冊人員統計表
4. ××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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