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7日,財政部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師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17日
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機制,壓實事務所主體責任,促進事務所增強風險管控能力,提升內部治理水平和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 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97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務所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財政部和省級(含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事務所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務所應當建立年度自查自糾報告機制,做好自查自糾基礎工作,系統梳理業務流程,全面排查風險點,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條 事務所應當在自查自糾報告中,如實、完整、詳細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問題、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一)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因執業行為被處理處罰;(二)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三)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保持獨立性;(四)事務所職業風險防範;(五)事務所信息安全管理;(六)事務所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方面。
第五條 事務所應當每年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 ,以填列信息方式,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備上一年度自查自糾報告。其中,執業質量情況相關內容可於每年8月 31 日前提交,其他內容於每年 5月 31 日前提交。設立分所的事務所,其年度自查自糾報告由事務所總所統一提交,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總所及各分所情況。事務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糾報告應當加蓋事務所總所公章、首席合伙人(或主任會計師)簽章。
第六條 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對因執業行為被處理處罰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報告:(一)被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懲戒,包括時間、事由、類型、內容、文書名稱及文號等;(二)被採取監督管理措施、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包括時間、事由、類型、內容、執法機構名稱、文號等。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存在上述情形的,事務所應當說明具體問題、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
第七條 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對執業質量情況進行自查3自糾,自查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報告:(一)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式,甚至未履行審計程式即出具審計報告;(二)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甚至未獲取審計證據即出具審計報告;(三)除事務所糾正錯誤審計意見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以外,對同一委託單位的同一事項,依據相同的審計證據出具不同意見審計報告;(四)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五)為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偽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審計報告;(六)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不能有效證明審計過程;(七)承接業務數量與事務所人員、規模明顯不匹配等超出勝任能力執業;(八)惡性競爭、低價攬客影響執業質量;(九)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未依法依規進行備案;(十)違反執業準則、規則、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政策的其他行為。
存在上述違法違規情形的,事務所應當說明具體問題、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
第八條 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對獨立性保持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報告:(一)同時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可能影響獨立性且未採取有效應對措施的非鑑證業務;(二)將合伙人薪酬或業績評價與其向被審計單位推薦的非審計服務掛鈎;(三)審計收費採取或有收費方式,如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意見類型、能夠實現上市、發債等目的支付部分或全部審計費用;(四)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兼任被審計單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與被審計單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主要親屬關係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利害關係;(五)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存在索取、收受被審計單位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其他財物或服務的行為;(六)項目組人員、質量覆核人員持有被審計單位以及被審計單位子公司的股票;(七)未按規定對簽字註冊會計師進行實質性輪換;(八)存在違反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等影響獨立性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違法違規情形的,事務所應當說明具體問題、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
第九條 事務所對職業風險防範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報告:(一)未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財會函〔2007〕9 號)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以及違規分配職業風險基金;(二)未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財會〔2015〕13 號)規定統一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存在上述違法違規情形的,事務所應當說明具體問題、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事務所應當一併報告承擔審計責任時保險公司未進行賠付的情況。
第十條 事務所對信息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報告:(一)存儲業務工作、被審計單位資料的數據伺服器和信息技術套用伺服器未架設在中國境內;(二)存儲業務工作、被審計單位資料的數據伺服器和信息技術套用伺服器未設定安全隔離或備份;(三)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伺服器的訪問以及相關數據調用未保存清晰完整的日誌;(四)審計數據保存不符合國家保密工作規定及被審計單位約定的信息保密要求;(五)未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篩查內部制度及程式;(六)未對境外網路成員所或合作所訪問事務所信息系統採取隔離、限制、許可權管理等措施;(七)未通過監管合作渠道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存在上述違法違規情形的,事務所應當說明具體問題、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匯總、分析本地區事務所提交的自查自糾報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監督事務所進行整改,對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事務所不按時或拒絕提交自查自糾報告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時,應當對其予以重點關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組織本地區市級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協助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在開展事務所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核實自查自糾報告內容。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提交本地區事務所自查自糾問題及整改情況匯總表。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梳理、總結、提煉事務所自查自糾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形成典型案例、風險防範目錄,指導事務所加強風險管控。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將本地區的經驗做法、典型案例等報送財政部。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主要用於財政部門加強註冊會計師行業日常管理,督促督導事務所持續改進和長遠健康發展,財政部門不對外披露報告具體內容。
第十四條 有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自查自糾監督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3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