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法
所謂
追溯調整法,是指在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cumulative effects)能夠確定的情況下,將累積影響數調整變更
當期的
會計報表的有關項目的做法。累積影響數代表了假設會計原則變更影響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生時即採用新的會計原則,與採用原有的
會計原則之間對截止變更年度前一年的最終結果即
留存收益的計算的差額。這樣做從結果上看,就如同新的會計原則一直在使用。累積影響數調整變更當期的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有兩種方式:調整期初的留存收益和當期淨損益。
在調整期初留存收益的情況下,變更年度淨損益按新的會計原則計算;如果提供可比會計報表,則可比期間會計報表應該重述,如同
會計原則在可比期間一直在使用;對於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調整可比期間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IAS8“本期淨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中
會計政策變更的基準處理方法、APB No.20“
會計變更”中對某些特殊會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都是這種形式。
在調整當期淨損益的情況下,可比期間會計報表無需重述,但同時應提供估算的(proforma)可比資料(通常單列欄目),其中都是按新的會計原則計算可比期間淨損益,以提高可比性。IAS8“本期淨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中
會計政策變更的備選方法、APBNo.20“會計變更”中一般處理方法都是這種形式。
在
追溯調整法中,在
會計報表附註中應披露:變更的內容與原因;本期和所列報各期的調整金額(包括累積影響數和每一列報期間當期淨損益的影響數)或本期淨損益中的調整金額;可比期間之前的相關調整金額。
如果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無法合理的確定,則採用
未來適用法。在
未來適用法下無需計算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前期間的會計報表也無需重述。在各
項目餘額的基礎上採用新的會計原則。採用這一做法的典型的會計原則變更為,存貨定價從其他方法改為
LIFO。在
會計報表附註中應披露:變更的內容與原因;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及變更對當期淨損益的影響數。
對於中期會計原則變更,大部分國家的
會計準則在強調遵循
年度報告的有關處理方法外,並沒有特殊的規定。在IAS34中,就規定中期財務變更主要參照IAS8的基準和備選方法處理,並沒有提出具體處理細節。這種規定可能與其持有獨立觀有關。
相對而言,美國APBNo.28在強調遵循
年度報告中的相關處理方法之外,
FASB於1974年12月發布了FAS3“在中期財務報表中報告會計變更”,專門處理中期會計原則變更的特殊問題。有關內容如下:
(1)當中期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時:
①如果變更發生在企業財務年度的第一個中期期間,則將當年年初的累積影響數計入第一中期期間的淨損益中(同樣計入包括第一中期的以前十二個月的
財務報告);同時應披露:變更的性質與原因;對變更中期損益的影響數;對同時提供的以前的年度的中期估算的損益數額。
②如果變更發生在企業財務年度第一中期以外的其他中期,應對當年度變更中期之前的各中期的
財務信息按新的會計原則進行重述,當年年初的累積影響數仍然計入重述的變更年度的第一中期期間的淨損益中(同樣計入包括第一中期的年初或以前十二個月
財務報告中)。以後都應該在重述的基礎上提供本年變更之前各中期的
財務信息。同時應披露:變更的性質與原因;對變更中期損益的影響數;對於本年度變更中期之前的其他中期的損益的影響數;在估算的基礎上的變更中期的損益數額和同時提供的以前的年度中期的損益數額。
如果同時提供年初或以前十二個月的
財務報告,還應同時提供對該報告期間損益的影響數和在估算的基礎上的損益數額。在變更當年後續中期的
財務報告中還應提供變更對
當期損益的影響數。
(2)當中期會計原則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不能夠合理地確定時,應披露不能夠確定的理由,除了在估算基礎上的以前的年度中期的損益金額之外,其他的披露與變更的影響數能夠確定時應披露的內容相同。當變更發生在財務年度第一中期之外的其他中期時,本年度變更中期的其他中期的
財務信息應該按新的會計原則進行重述。
這樣處理考慮了中期會計變更的各種情況,能夠將會計原則變更對變更發生之前的年度的影響、變更中期的影響及變更發生年度的變更中期之前中期的影響區分開來,如同變更在當年年初發生時那樣,體現了一體觀的思想。
累計影響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同類經濟業務在前後
會計期間所採用的會計原則應該保持一致,但是,當
企業經營環境等發生根本性變化時,
企業有時就有必要進行會計原則的變更。例如,將
存貨計價方法由
先進先出法改為
加權平均法,將
固定資產的
折舊方法由
直線法改為使用年限積數法,等等。會計原則的變更雖然可提高
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但也給前後各期
財務報表的對比帶來了困難,如果不提供詳細的
信息,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認為前期業績比本期業績好或壞,而實際上這種所謂的“好”或“壞”,也許是會計原則的變更所引起的。因此,為了幫助報表使用者把營業活動與會計原則變更對損益產生的影響區分開來,就有必要將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的年度的累積影響在變更年度的利潤表上單列項目進行反映,按稅後淨額列示在
利潤表的非常項目之後,
淨收益之前,並在報表附註中揭示會計原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以提高利潤表信息的預測性和可比性。
設
所得稅率為30%,則該公司折舊方法變更的累積影響可揭示如下:
非常項目和會計變更前淨利潤 310100
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出售、處置部門或被投資單位所得收益、自然災害發生的損失、會計政策變更與
會計估計變更、
債務重組損失信息均需在
利潤表的補充資料中再予以單獨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