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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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舊銜接。
本解釋規定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確認應付股利發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的,涉及所得稅影響且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本解釋規定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確認應付股利發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關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終止確認的,涉及所得稅影響且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企業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相關情況。
三、關於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修改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協定中的條款和條件,使其成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業應當按照所授予權益工具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將已取得的服務計入資本公積,同時終止確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確認的負債,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修改發生在等待期結束後的情形。
如果由於修改延長或縮短了等待期,企業應當按照修改後的等待期進行上述會計處理(無需考慮不利修改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如果企業取消一項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項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並在授予權益工具日認定其是用來替代已取消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適用本解釋的上述規定。
(二)新舊銜接。
對於2022年1月1日至本解釋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釋規定的上述交易,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調整。對於2022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本解釋規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企業應當進行調整,將累積影響數調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關財務報表項目,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該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以及當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釋“關於單項交易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不適用初始確認豁免的會計處理”內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發行方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關股利的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關於企業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修改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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