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的計價方法
存貨的入帳價值:主要有購貨價格、購貨費用、稅金等,其發出存貨的價值由以下方法確定。
先進先出法是假定先收到的存貨先發出或先收到的存貨先耗用,並根據這種假定的存貨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
採用這種方法,先購入的存貨成本在後購入存貨成本之前轉出,據此確定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的成本。具體方法是:收入存貨時,逐筆登記收入存貨的數量、單價和金額;發出存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逐筆登記存貨的發出成本和結存金額。
先進先出法可以隨時結轉存貨發出成本,但較繁瑣;如果存貨收發業務較多、且存貨單價不穩定時,其工作量較大。
在物價持續上升時,期末存貨成本接近於市價,而發出成本偏低,會高估企業當期利潤和庫存存貨價值;反之,會低估企業存貨價值和當期利潤。
加權平均法是根據期初存貨結餘和本期收入存貨的數量及進價成本,期末一次計算存貨的本月加權平均單價,作為計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和期末結存價值的單價,以求得本期發出存貨成本和結存存貨價值的一種方法。
3、移動加權平均法
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每次收貨後,立即根據庫存存貨數量和總成本,計算出新的平均單價或成本的1種方法。
計算公式:
庫存原有存貨的實際成本+本次進貨的實際成本
原有庫存存貨數量+本次進貨數量
本次發出存貨的成本=本次發出存貨的數量×本次發貨前存貨的單位成本
本月月末庫存存貨成本=月末庫存存貨的數量×本月月末存貨單位成本
採用移動平均法能夠使企業管理當局及時了解存貨的結存情況,計算的平均單位成本以及發出和結存的存貨成本比較客觀。但由於每次收貨都要計算一次平均單價,計算工作量較大,對收發貨較頻繁的企業不適用。
後進先出法是假定後收到的存貨先發出或後收到的存貨先耗用,並根據這種假定的存貨流轉次序對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14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取消了現行準則中所允許的發出存貨計價採用“後進先出法”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實物流和資金流的不同。
個別計價法是以每次(批)收入存貨的實際成本作為計算各該次(批)發出存貨成本的依據。即:每次(批)存貨發出成本=該次(批)存貨發出數量X該次(批)存貨實際收入的單位成本除上述計價法外,還有計畫成本法、毛利率法、售價金額核算法等,但前五種方法屬於企業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存貨期末計價通常是以實際成本確定。但是.除了這種方法外.還有一較為廣泛的方法——成本(實際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兩者之中較低者計價的方法。
個別計價法亦稱個別認定法、具體辨認法、分批實際法,採用這一方法是假設存貨具體項目的實物流轉與成本流轉相一致,按照各種存貨逐一辨認各批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所屬的購進批別或生產批別,分別按其購入或生產時所確定的單位成本計算各批發出存貨和期末存貨成本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是把每一種存貨的實際成本作為計算發出存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的基礎。
個別計價法的成本計算準確,符合實際情況,但在存貨收發頻繁情況下,其發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較大。因此,這種方法適用於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如珠寶、名畫等貴重物品。
選擇標準
選擇存貨計價方法的標準:
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是由於存貨成本流轉與實物流轉不一致和同質的存貨實際取得的成本不同而產生的。存貨流轉包括實物流轉和成本流轉兩方面。在通常情況下,外購存貨或自製存貨與出售商品的成本流轉是不一致的,因此產生了存貨成本在庫存與銷售之間的分配問題。為了恰當反映存貨流轉,在確定存貨計價的方法時,要堅持以下標準:① 以歷史成本為基礎;② 堅持客觀性原則,如實反映銷售成本與期末存貨價值;③ 堅持謹慎性原則,保證企業所有者和潛在投資者作出決策時,儘可能規避風險,使風險收益最大化。同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還受客觀經濟環境的影響,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科學決策。
對經營成果影響
各種存貨計價方法對經營成果的影響:
存貨是
流動資產的重要組成項目,它的期末價值是否真實,直接影響企業期末擁有價值的真實性。又由於發出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對經營成果也有較大的影響,即通過銷售成本、營業費用等方面影響經營成果。
採用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使得率期銷貨成本介於前期購貨成本與本期購貨成本之同,這兩種方法得到銷售成本不易操縱,因而被廣泛採用。但這兩種方法得到銷售利潤大於本期實際進貨配比的銷售利潤。其結果會使企業“應納所得稅”增加,“未分配利潤”增加。期末存貨構成期末資產總價值的一部分,因為這部分價值也介於前期購貨和本期購貨成本之間,這兩種方法的期末存貨價值也脫離了每次實際進貨成本,致使期末資產總值不真實。因此,這兩種方法的使用,造成了會計信息的不真實性。
個別價法計算的期末存貨及銷售成本,均能以實際購貨成本為基礎,符合收益和費用相配比原則及期末資產真實性原則。但是,個別計價法在實際操作中,手續繁瑣,成本較高,對大多數存貨品種來說不太實用。
先進先出法的本身含義是假定先購進的先發出,該法使存貨接近於購貨成本,期末資產總價值較真實。但在通貨膨脹條件下,銷售成本偏低,使得利潤虛增。後進先出法的本身含義是假定後購進的先發出,發出的存貨按最後收進的單價進行計算。期末存貨成本明顯偏低,期末資產總價值也明顯偏低。而銷售成本較接近當前市價,銷售利潤比較真實。並且,當期銷售收人能與當期銷售成本相配比,能夠反映出當期經營者的經營績效。
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的套用,會使存貨符合資產的定義。當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時,由此所形成的損失已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而應將這部分損失從資產價值中抵消,列人當期損益。否則,當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其成本價時,如果仍以其歷史成本計價,就會出現虛誇資產現象。這時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者來講是不穩定的。
2.對企業流動比率指標計算的影響
企業流動比率公式為: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該指標是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衡量指標之一,其比率越高,反映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越強,債權人的權益越有保證。企業採用先進先出法所確定的存貨期末價值大於採用後進先出法所確定的存貨期末價值,則相同企業由於這兩種存貨計價方法不同,得出的流動比率的值就不同,從而債權人對該企業就會作出不同的決策。
我國適用
在我國適用的存貨計價方法:
在我國適用的存貨計價方法有兩種,即“先進先出法”和“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
首先,這是我國會計制度與西方會計制度接軌的需要,符合國際會計質例要求。隨著wIO的臨近及國際貿易往來的增多,我國會計核算方式要符合世界經濟狀況需要。
其次,這是我國主要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的企業類型,大多以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為主,這兩類企業的發展涉及到有關方面的支持,如投資人、債權人、職工及國家職能部門等。他們均需要了解企業資產結構、計價及收益的詳細資訊和真實情況,從而為這兩種方法的存在提供了客觀條件。
第三,它充分體現會計要求的謹慎性原則。存貨的發出,採用先進先出法,不僅能夠謹慎地反映當期會計利潤,避免企業過度分配,維護投資者、債權人利益,還能使當期銷售成本與銷售收人配比,滿足含 十的收入與費用相配比的原則。
期末存貨的計價,採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使存貨能符合資產的真實含義,提供可信的流動資產及流動比率數據,從而滿足社會有關方面對企業信息真實性要求。
需考慮因素
存貨計價方法需考慮的因素:
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需要考慮的首要因素是存貨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對於不能互相替換的存貨項目以及為特定項目生產和存放的存貨,無疑應當採用個別計價法。如果存在大量可以替換的存貨項目時,採用個別計價法將不勝其繁,此時,必須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之間作出選擇。在大多數情況下,存貨的實物管理可能是“先進先出”,因此,採用“先進先出法”比較符合存貨的實際情況。
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需考慮的第二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財務的影響。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會直接影響期末存貨價值的確定和銷售成本的計算,進而對企業的利潤、稅收負擔、現金流量、財務比率等產生影響。一般來說,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採用後進先進法會導致較低的期末存貨、銷售毛利、所得稅和淨收益額;而採用先進先出法其結果恰好相反。如果物價持續下跌,則會得出相反的結論。不論物價如何變動,採用平均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核算的結果,總是介於先進先出法和後進先出法之間。但是,上述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的一般財務影響又會因企業自身的特點及其所處的不同時期而產生差異。例如:周轉很快、存貨積壓很少,則後進先出法的優勢也不會充分顯示。
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需考慮的第三方面的因素就是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經營管理和業績評價的影響。由於存貨的實物管理一般是“先進先出”的,如採用後進先出法核算,其結果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不僅如此,後進先出法雖然能夠減少所得稅,但同時會導致較低的淨收益,影響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影響以淨收益為基礎的各種獎勵和報酬。因此,從內部管理及業績評價的角度出發,採用先進先出法比採用後迸先出法更為合理。此外,在不同企業之間進行經營業績的比較時,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也將影響業績評價的正確性。
矛盾協調
存貨計價方法選擇的矛盾及其協調:
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需要考慮上述多方面的因素,而採用任何一種方法難以兼顧各方面的要求。撇開採用個別計價法的情況不談,先進先出法雖然能夠較好地適應存貨管理、存貨估價及業績評價的要求,但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會導致較高的所得稅支出。後進先出法的情況與此恰好相反。加權平均法除了核算工作量相對較少外,居於先進先出法和後進先出法之間,移動平均法的情況與加權平均法基本相同,只是核算工作量比加權平均法要大。由於現代會計已廣泛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核算工作量已不再是制約存貨計價方法選擇的重要因素。因此,存貨計價方法選擇的範圍可以縮小到先進先出法和後進先出法兩種。
先進先出法和後進先出法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如果根據客觀情況及利益權衡的變化頻繁地在兩種方法之間不斷地轉換,勢必與一貫性原則的要求相衝突,會給人留下“粉飾”和“調劑”的嫌疑,也難以與採用另一種方法的其他企業進行業績的比較。
解決問題的唯一的出路是同時報告兩種存貨計價方法得出的會計信息。這也就意味著稅法應該允許企業會計核算中採用的存貨計價方法與計算應交稅金時應當採取的存貨計價方法不一致;否則,會與稅收法律有衝突。我國目前稅法中尚無要求企業會計核算和納稅計算必須採用同一種存貨計價方法的明確規定,故上述作法也是可行的。具體地說,由於先進先出法與存貨的實物管理、存貨銷售價格的確定、存貨估價及業績評價相適應,且這些管理及決策是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交納所得稅只是定期的,故存貨的日常核算可以採取先迸先出法,期末時再採取後進先出法對其進行調整,以發揮後進先出法可以減少所得稅支出的優勢,財務報告則同時列報這兩種不同存貨計價方法核算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