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逮捕人犯的手續等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08月13日發布,自1957年08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8月13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8月1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逮捕拘留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號函悉。茲就所詢問題答覆如下:
(一)刑事案件在判決前未逮捕被告人,宣判後可否不再履行逮捕手續而立即送監執行問題,我院本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號復昆明鐵路運輸法院函內曾經指出,一審刑事在審理前和審理中未逮捕被告人,無論是在宣判以前還是在宣判以後逮捕被告人,都應當用法務部印發的逮捕證進行逮捕。來文所說“宣判後立即將被告送監獄執行”,想系指第二審判決而言,我們認為,也應當用法務部印發的逮捕證進行逮捕後,再送監執行。茲將上述我院復函中的有關部分抄送你院,請查閱參考。
(二)關於各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將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各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受院長的委託,可以代行這項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