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稅務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稅務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在1988.12.03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稅務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8.12.03
  • 實施時間:1988.12.0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你們《關於對稅務工作人員參與偷稅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納稅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納稅人財物為納稅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論處;非法所得雖未達到追究受賄罪的數額標準,但情節較重的,也應以受賄罪論處。
二、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相互勾結,共同實施偷稅行為,情節嚴重的,以偷稅共犯論處,從重處罰。
1988年12月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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