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直屬分局辦理證券期貨領域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通知》在2005.02.28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直屬分局辦理證券期貨領域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等
- 頒布時間:2005.02.28
- 實施時間:2005.02.28
- 時效性: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批覆,公安部在北京、大連、上海、武漢、深圳、成都設立證券犯罪偵查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直接承辦證券期貨領域重特大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權。為保證各直屬分局依法履行職責,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密切配合,切實加大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犯罪的力度,現就各直屬分局辦理證券期貨領域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直屬分局管轄以下案件: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件;
(二)上市公司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件;
(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件;
(四)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件;
(五)公安部交辦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直屬分局在辦理上述前4類案件中發現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公安機關,但直屬分局管轄更為適宜的,由公安部指定直屬分局一井偵查。地方公安機關辦案中發現的上述前4類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原則上由地方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但涉嫌主罪屬於上述前4類案件罪名的,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指定有關直屬分局管轄。
二、各直屬分局管轄地區分別是:
北京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新疆(含生產建設兵團);
大連分局: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
上海分局: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
武漢分局:河南、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寧夏;
深圳分局: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海南;
成都分局: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青海、西藏。
三、直屬分局行使公安機關偵查權,依法對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對犯罪嫌疑人分別依法決定傳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予以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直屬分局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出具和使用刑事法律文書,冠以“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分局”字樣,並加蓋“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分局”印章和分局局長印章。
五、直屬分局在偵查辦案過程中,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製作相應的法律文書,連同有關案卷材料、證據,移送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六、直屬分局偵查終結的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七、人民檢察院認為直屬分局移送的案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八、案情重大、複雜或者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管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
九、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和人民檢察院依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的刑事案件,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公安。司法機關此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仍由其繼續辦理。
2005年2月28日
司法檔案(類別)
本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直屬分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式若干問題的通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