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印章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印章問題的批覆》在1995.08.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賠償委員會印章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內高法明傳[1995]17號請示收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賠償委員會的通知精神,現批覆如下:
一、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院印,賠償委員會不需要刻制專門印章。
二、賠償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狀、尺寸同本院內設庭、室印章樣式,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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