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馬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馬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在2000.01.3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馬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0.01.30
  • 實施時間:2000.01.30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7月20日《關於馬駿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青銅峽市液化氣公司是否構成漏稅應由稅務部門進行審查,即使構成漏稅也應由該公司承擔補繳稅款的責任,馬駿雖為該公司的企業法人代表,但補繳漏稅款不應由其個人承擔。銀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1998]南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因扣押馬駿的個人財產損失20341元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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