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法律監督機關的複查意見可視為確認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法律監督機關的複查意見可視為確認的批覆》在1999.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法律監督機關的複查意見可視為確認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08.27
  • 實施時間:1999.08.27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2月26日作出的[1998]湘高法賠請字第7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湘潭縣公安局民警違法使用武器,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已於1997年3月12日作出了《關於黃光輝中彈身亡事件的複查意見》,該檔案的結論意見是對該案的確認。公安系統內部的批覆不能推翻或者撤銷法律監督機關已作出的確認決定。故同意你院賠償委員會的意見,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依法審理,作出賠償決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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