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7月27日發布,自1954年07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7月27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7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離婚
1954年5月31日法行調字第371號為國內僑眷與旅外華僑離婚處理手續問題的報告暨附屬檔案收悉:我們經與華僑事務委員會交換意見一致認為居住在國內的僑眷要求與旅外華僑離婚問題按照政務院“關於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在處理需要徵求國外華僑的意見時,對僑居於與我建立邦交地區者,須通過省或大區外事處轉請我駐外使館代為查詢。對僑居於非建交地區者,無論徵詢對方意見,或送達訴訟文書應通過省或大區的僑務機關。如當地未設有僑務機關,亦應通過兼管僑務工作的機關為妥。
附一:
湖南省人民法院關於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姻問題處理手續的請示報告
(法行調字第37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鈞院5月21日法行字第4682號批覆收到。關於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婚約問題的處理手續,同意我院第三項意見,即“凡與國外聯繫或與國外僑民聯繫,不論建立外交關係與否,法院徵求其對方意見和令當事人本人徵求對方意見或送達公文書和判決書,應一律通過外事或僑務機關為妥”。又接中央人民政府華僑事務委員會5月22日僑群字第(54)1856號抄送檔案:“僑居於非建交地區者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你院可以直接去信與之聯繫,離婚判決書可以而且應該寄給國外華僑,寄遞辦法如前述,無需一一通過僑務機關”。與鈞院批覆意見尚有出入,特抄來原文一件,請予批示,照哪一個執行。
1954年5月31日
附二:華僑事務委員會關於國內僑眷與國外華僑離婚問題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