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哥倫比亞華僑翁平離婚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哥倫比亞華僑翁平離婚案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78年05月24日發布,自1978年05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78年05月24日
  • 實施日期:1978年05月2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華僑婚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你省台山縣僑民哥倫比亞華僑翁平來信稱:他於1963年4月27日經台山縣人民法院〔62〕廣民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他與陳秀霓離婚一案,根據判決書第二項規定,申請其二子翁俊石出國由其撫養。經研究認為:辦理出國手續問題,不屬法院工作範圍。現將來信轉交你院,請轉你省有關部門處理。其次:類似本案法律文書經上級法院審查,認為並無不當時,可由中級法院報請外交部領事司轉遞。本案台山縣法院〔62〕廣民字第107號判決書中寫有通姦、懷孕、道德品質不好及判決第三項的詞句不應寫入判決書內,特別是發往國外法律文書中出現影響不好,望你們今後對發往國外法律文書認真審查,以防類似法律文書出國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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