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式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式問題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1月09日發布,自1951年01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1月09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1月0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案件管轄與處理
  易新先生所提幾個問題答覆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頒布統一的民刑訴訟法,各地人民法院現在都按各當地的具體情況分別定有辦理民刑案件暫行辦法,因之對於民事案件是否要收審判費,各地辦法尚不一致。據了解上海市人民法院對於涉及財產權的民事訴訟,原則上雖一律徵收審判費,但個別當事人如系全賴勞動生活或確屬赤貧無力預繳者,所得聲請核准免予預繳一部或全部。
二、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調查被告之確實所在,告知法院如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法院得強制其到案。
三、被告所在不明,無法調查其本人之所在時,只要查明被告原有戶籍未變,將傳票送由其原住居住之同居親屬代收。無住居所或無親屬代收傳票者,還可以請示法院公示送達,經過家屬代收傳票或公示送達後而逾期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據一造之聲請以確實的證據逕予缺席判決。
四、對於避不露面之被告為財產權之訴追時,除得請拘提或公示送達缺席判決外,如查明該被告自己確有財產,亦得請求法院酌將其財產先行扣押,以供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
根據信中所稱,被告現匿居上海,其財產亦在上海,如你不赴上海就審,上海市法院對你這一問題的處理上確也有很多困難,為了慎重解決問題起見,希望你到被告所在地(上海)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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