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文占減刑一案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08月11日發布,自2007年08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7年08月11日
- 實施日期:2007年08月1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減刑
你院[1999]冀刑執字第486號減刑裁定,沒有法定程式、法定理由撤銷。
罪犯劉文占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後,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之前犯有強姦罪、搶劫罪。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決,對劉文占以強姦罪、搶劫罪分別定罪量刑,數罪併罰,決定對罪犯劉文占執行無期徒刑是正確的。
現監獄報請為罪犯劉文占減刑,你院在計算刑期時,應將罪犯劉文占第一次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後至漏罪判決之間已經執行的刑期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