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一案的答覆》在1998.12.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一案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12.30
- 實施時間:1998.12.30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濟南三株公司與陳然之等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三株口服液質量不合格,以及陳伯順死亡與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關係;你院可對本案儘量做調解工作;如果調解不成,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