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克訴王衛平、李立、李欣股東權糾紛一案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克訴王衛平、李立、李欣股東權糾紛一案的答覆》在2003.05.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胡克訴王衛平、李立、李欣股東權糾紛一案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5.15
  • 實施時間:2003.05.15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股東未出資,亦未向股權轉讓人支付對價的股東地位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從案卷反映的事實看,1993年12月30日,思達設備公司變更公司章程,以書面形式確認新老股東之間就股份轉讓以及轉讓的具體份額達成的一致意見,即在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元不變的情況下,原始股東思達科技公司和胡克將部分股份轉讓給李欣、魏若其、李立、楊為民、王衛平等五位新股東。1994年4月18日思達設備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吸收李立、李欣、王衛平、魏若其、楊為民為新的股東,原始股東各方的出資部分轉讓給該五位股東。此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思達設備公司進行年檢時在年檢報告“投資者投資情況”一欄將公司新老股東及其所占股份予以記載,該項記載具備將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示的意義。從思達公司新老股東就股份轉讓達成合意、到公司股東會認可新股東的身份,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年檢報告將公司股東予以公示,思達設備公司股東完成了李立等人獲得股東身份的必要程式。且李立等人自1993年12月30日受讓股份,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參與股東大會、參與公司運營決策等)已近10年,此時再否認其股東資格缺乏事實依據。股份轉讓時各當事人未就股份轉讓的對價問題做出明示約定,原始股東若就支付對價提出請求,可另案提起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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