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發2000年32號
【發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0-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全國人大代表來信暫行規定
(200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與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認真辦理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使之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國人大代表來信是指全國人大代表通過信函(包括來訪)等形式反映法院工作和涉及訴訟案件方面問題的材料。
第三條全國人大代表來信的辦理工作由辦公廳(室)主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聯絡處(室)或專(兼)職人員,負責具體辦理來信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選配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業務水平、具有綜合協調能力、嚴謹細緻工作作風的人員從事辦理全國人大代表來信工作。
第五條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要優先辦理,做到實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時
高效。
接待全國人大代表來訪,要誠懇禮貌,熱情周到,耐心聽取意見,解答問題要有理有據。
第二章 辦理程式
第六條登記。收到全國人大代表直接遞交的或者上級法院轉交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以及全國人大代表來訪反映的問題,要統一由人大代表聯絡處(室)分別進行登記。
第七條擬辦、審批。對全國人大代表的來信,聯絡處(室)要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報領導審批。一般事項報辦公廳(室)領導審批,重大事項呈報院領導審批。
第八條交辦、轉辦。對全國人大代表來信所反映的問題,要根據其內容轉本院有關部門或交由有關法院辦理。涉及訴訟案件的問題,對正在審理的,交由正在審理的法院辦理;對已審結的,交由判決生效的法院辦理;對正在執行的,交由負責執行的法院辦理。
下級法院收到全國人大代表來信反映上級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審理的案件,應及時轉有關法院辦理。
交辦應以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發函交給中級、基層人民法院辦理的,應同時抄送高級人民法院。
第九條催辦。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報告辦理結果的,應及時催辦。催辦可採取書面形式,也可電話催辦或現場督辦。
經兩次催辦,承辦法院未作報告的,可直接電話通報給承辦法院院長或主管副院長予以督辦。
第十條報告。下級法院對全國人大代表來信辦理完結後,應將辦理情況和結果報告上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直接交辦給中級、基層法院的,承辦法院應以本院的名義將辦理結果徑報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同時,抄報高級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聯絡室。承辦法院辦結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交辦法院可要求重新查報。
第十一條答覆。按辦理來信的不同階段分為程式性答覆和實體性答覆。
收到全國人大代表來信並發函交有關法院或本院有關部門後,應及時向全國人大代表作出程式性答覆。程式性答覆一般應以書面形式。
各級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代表來信辦結後應及時向全國人大代表作出實體性答覆;全國人大代表來信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交辦的,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負責答覆。
全國人大代表直接送交有關法院的來信,有關法院辦結後可直接答覆全國人大代表,並抄送上級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聯絡處(室)。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在每年初對上年度全國人大代表來信的辦理情況進行清理,對未辦結的,應於1月15日前將辦理進展情況傳真報告交辦法院。1月底前,交辦法院應將辦理進展情況答覆全國人大代表。
第三章 辦理期限
第十三條全國人大代表來信的辦理期限:
(一)全國人大代表來訪詢問有關事項的,接待人員應當場作出答覆;如當時答覆不了,應於3日內作出答覆。
(二)收到全國人大代表來信後,承辦人應在5日內提出轉辦意見,報有關領導批准,7日內函轉有關法院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並程式性答覆全國人大代表。
本院有關部門自接到交辦函後,必須指定專人在7日內提出擬處意見,或由本部門直接處理,或轉交有關法院查報結果。
(三)全國人大代表來信不涉及具體案件的,承辦法院應在1個月內寫出報告上報交辦法院。
(四)全國人大代表來信涉及具體案件,正在審理的應在案件審結時,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般應在2個月內,由承辦法院寫出報告上報交辦法院。
(五)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在期滿前3日內寫出書面報告講明情況和理由,電傳給交辦法院或有關部門。
(六)本院有關部門辦理全國人大代表來信,在辦理期限內應寫出審查報告和答覆稿,報部門領導審批後送本院交辦部門。涉及面廣且影響重大的,須報經主管院領導審批,必要時可提請審判委員會或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聯絡處(室)在收到承辦法院和本院有關部門報送的全國人大代表來信的辦結報告和答覆稿後,應在10天內答覆代表。
第四章 通報
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代表聯絡處每半年通報一次對交由下級人民法院或本院有關部門承辦的全國人大代表來信的辦理情況。高、中級人民法院也可每半年通報一次。
下級人民法院的通報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負責解釋,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備案。
第十六條全國政協委員來信,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