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在1993.09.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9.25
- 實施時間:1993.09.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在1993.09.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為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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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工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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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認真搞好委託協助工作。自本通知下達後,凡能夠協助而不依法予以協助的,要及時予以處理;凡因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甚至徇私枉法而拒不依法認真辦理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要給予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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