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法務部《關於再委託23位香港律師辦理公證事務並改變出證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法務部《關於再委託23位香港律師辦理公證事務並改變出證方式的通知》的通知在1991.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法務部《關於再委託23位香港律師辦理公證事務並改變出證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11.28
  • 實施時間:1991.11.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法務部司公通字〔1991〕170號《關於再委託23位香港律師辦理公證事務並改變出證方式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在審理案件中涉及有關證明時,請按此通知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