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侵權未經確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應當撤銷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侵權未經確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應當撤銷的批覆》在1999.05.2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侵權未經確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應當撤銷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海拉爾市公安局不服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賠償決定申訴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海拉爾市公安局未作出刑事違法侵權的確認,不屬於刑事賠償案件,故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1997]呼盟中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應予撤銷。本案強行沖卡系司機呼博吉所為,故海拉爾市公安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死者趙慶林的繼承人和有扶養關係的親屬予以補償。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