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9.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9年08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8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9.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9.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由各侵權機關分別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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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賠償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的通過日期是2011年2月28日並於2011年3月22日起開始實施的一項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1] 通過日期 2011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 2011年3月22日 通過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
為正確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違法侵權的確認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先行申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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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
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等內容,並對不容易明確鑑定的地方加注了醫學參考標準說明.《人身侵權·損害鑑定與國家賠償》意在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安全機關、各級司法機關、看守所、勞改監獄部門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執法機關,在處理侵害公民人身生命健康權,國家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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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一般應根據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結合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協商協調情況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本案是修正的國家賠償法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首例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案件。賠償請...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該解釋已於2020年12月23日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
第一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條 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於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於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第十二條 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
第五條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後,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第六條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賠償案件的辦理機關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法釋〔2020〕17號,...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
《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式》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11〕6號 【發布日期】2011-03-17 【生效日期】2011-03-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為順應時代潮流,加強對以人格權利為核心的有關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實現司法公正,維護人格尊嚴,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