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在賠償案件審理中檢察機關又變更了原撤銷案件決定應當終止審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在賠償案件審理中檢察機關又變更了原撤銷案件決定應當終止審理的批覆》在1999.05.20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在賠償案件審理中檢察機關又變更了原撤銷案件決定應當終止審理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閩刑賠字第1號《關於黃肇英申請國家刑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賠償請求人黃肇英根據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書申請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情況下立案審理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延平區人民檢察院撤銷原決定,致使原無罪確認失效,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失去了繼續審理的前提和法律依據。故此案應宣告終止審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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