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02.1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02.17
  • 實施時間:1986.02.17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號《關於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是撤銷緩刑的法定條件。因此,尚未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不能作為撤銷緩刑的理由。
二、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因有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可在執行拘留或者勞教的同時,繼續進行考察,並將拘留、勞教的期間計算在考驗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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