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是否不宜判處緩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是否不宜判處緩刑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11.25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是否不宜判處緩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11.25
  • 實施時間:1990.11.25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研〔1990〕22號《關於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不宜判處緩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對於武警部隊人員犯罪,也應當以事實為根據,準確適用法律,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87)公發11號《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於武警部隊人員犯罪,宣告緩刑,沒有開除軍籍的,由武警部隊執行。因此,對具體案件中武警部隊人員的罪犯是否適用緩刑的規定,你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考慮武警部隊的特點,以及對罪犯宣告緩刑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如何執行有利於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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