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195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臨時成立的特別軍事審判組織。任命賈潛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朱耀堂為副庭長,王許生等8人為審判員。1956年6月至7月,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和太原兩地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45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分別判處8年至20年有期徒刑。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 成立時間:1956年4月25日
  • 主要職責:審判日本戰犯
  • 類型:特別軍事審判組織
相關背景,審理過程,

相關背景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當日由毛澤東主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據此組成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任命賈潛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朱耀堂為副庭長,王許生等8人為審判員。

審理過程

在押的日本戰犯中,有1017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免予起訴並立即釋放,所剩罪行嚴重的45名,被分為4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特別軍事法庭使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登記的律師為其辯護。特別軍事法庭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指定辯護人辯護。
1956年6~7月,特別軍事法庭在遼寧瀋陽、山西太原開庭,對前日本陸軍第117師中將師長鈴木啟久,侵華戰犯富永順太郎城野宏,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長官武部六藏等45名戰犯進行了公開審判。庭審調查證實,上述戰犯積極參與日本軍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戰爭,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罪行,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判處他們8~20年有期徒刑。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伸張了正義,維護了中國的國家主權,在國際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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