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於1956年6月10~11日和6月12~20日,在山西省太原對日本侵華戰犯富永順太郎的戰爭犯罪和特務間諜罪案及城野宏等 8名戰犯罪案進行的審判。審判是根據1956年 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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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調查證實:富永順太郎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犯有組織領導在華特務間諜活動,抓捕、刑訊、奴役、殘害中國人民等罪行;在日本投降後,又犯有繼續潛伏中國,勾結漢奸和蔣介石集團特務,破壞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妄圖復活日本軍國主義的罪行。法庭宣布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0年。城野宏等 8名戰爭犯罪分子,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犯有嚴重罪行。他們有的策劃組織和指揮多次“掃蕩”;有的指揮殘殺中國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員;有的以極殘酷的手段刑訊中國和平居民來逼索情報;有的將被俘人員作為日軍新兵“試膽鍛鍊”的“活人靶”;有的將婦女、兒童趕入窯洞縱火焚燒;有的毀滅城鎮,進行經濟掠奪。日本投降後,他們又犯有策劃、組織和參與留在中國山西省的前日本軍政人員反對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陰謀復活日本軍國主義的罪行。法庭判處城野宏有期徒刑18年,對其餘7名戰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