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0年11月05日發布,自1990年11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0年11月05日
- 實施日期:1990年11月0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財產所有權
劉志平為與劉運林、朱悠久獎券糾紛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號民事判決,於今年2月給我院來信訴稱:劉運林以獎券抵債,完全出於自願,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他是該獎券的合法占有者,該獎券中獎5000元應全部歸其所有,為此,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經調卷審查,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我們研究認為:1987年6月4日,劉運林向劉志平借20元現款為彭顯亮買瓷板,同年8月24日,劉運林將一張面額20元的獎券給劉志平抵債時,未對可能獲得的中獎權利約定條件,因此,應視為該獎券及獎券上所載明的財產權利一併轉移,劉志平是該獎券的合法占有者,獎券中獎5000元應歸劉志平所有。省院依據公平原則判決劉志平得2600元,劉運林、朱悠久夫婦得2400元,似有不當。
以上意見,供你們處理該案申訴時參考。處理結果望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