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作為訴訟主體代表權利入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問題,可參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幾個法律問題的...
然而,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競合的任意訴訟擔當並非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幾個法律問題的復函》(199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