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在1990.05.24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05.24
- 實施時間:1990.05.24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文(1990)9號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段君於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借洪紹武人民幣一千元,還款日期為同年十月三十日,賀建玲作為保證人在借據上籤了名。後雙方為還款日期是公曆十月三十日還是農曆十月三十日發生爭執,經雙方協商將還款日期明確為農曆十月三十日,對此,賀建玲在場亦未提出異議。鑒於這一行為只是明確原借據的還款日期,而未變更主體、內容和履行方式,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種意見,即:此案不適用我院經復(1988)4號關於借款契約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定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批覆,賀建玲作為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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