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在1990.11.05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11.05
  • 實施時間:1990.11.05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劉志平為與劉運林、朱悠久獎券糾紛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號民事判決,於今年二月給我院來信訴稱:劉運林以獎券抵債,完全出於自願,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他是該獎券的合法占有者,該獎券中獎五千元應全部歸其所有,為此,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經調卷審查,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我們研究認為: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劉運林向劉志平借二十元現款為彭顯亮買瓷板,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劉運林將一張面額二十元的獎券給劉志平抵債時,未對可能獲得的中獎權利約定條件,因此,應視為該獎券及獎券上所載明的財產權利一併轉移,劉志平是該獎券的合法占有者,獎券中獎五千元應歸劉志平所有。省院依據公平原則判決劉志平得二千六百元,劉運林、朱悠久夫婦得二千四百元,似有不當。
以上意見,供你們處理該案申訴時參考。處理結果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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