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82.06.0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2年06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全國水上運輸檢察院籌備組:
最近,據北京、江西、浙江、四川、湖北、陝西等省,市檢察院反映,隨著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深入發展,監管改造場所內的經濟犯罪案件也逐漸揭露出來,有的情況還比較嚴重。少數看守所發生在押的經濟犯罪分子串供、逃跑,並出現一些違反監管規定的不正常現象,很不利於打擊經濟犯罪的鬥爭。另有個別幹警利用職務之便,指使以至同勞改犯、勞教人員和留場(廠)就業人員相互勾結,竊取國家財產,不僅使國家在經濟上造成損失,而且對改造工作危害甚大。為了辦好監管改造場所內的經濟犯罪案件,加強對在押的經濟犯罪分子的管理教育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鑒於監管改造場所內經濟犯罪活動既危害國家經濟,又危害改造工作、腐蝕幹警隊伍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監所檢察部門進行工作的便利條件,對這些場所內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原則上交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辦理,作為當前檢察機關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一部分,納入整個工作計畫,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解決力量和經費不足等問題。具體受案範圍,請各省、市、自治區檢察院研究決定。
(二)深入監管改造場所,同公安機關一起,在未決犯、勞改犯、勞教人員和留場(廠)就業人員中,進一步宣講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先後發布的關於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決定,開展法制教育。同時注意調查了解監管改造場所範圍內經濟犯罪的情況和案件線索。對看守所關押的經濟犯罪分子的監管工作,要加強檢察,望同公安機關共同商定有效措施,防止串供、逃跑、自殺和其他事故的發生,嚴格執行對人犯的各項監管規定,嚴禁非法接見和其他非法活動,保障對經濟案犯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打擊的重點,均按中央的有關指示和高檢院的有關通知精神執行,嚴格依法辦事。同時,要聯繫監管改造場所不同於社會的特殊情況,研究經濟犯罪活動的特點,正確執行黨的政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幹警人員同勞改犯、勞教人員和留場(廠)就業人員相勾結的經濟犯罪案件,尤其是其中的重大案件,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抓緊辦理。辦案要同檢察改造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的執行情況結合起來,同監管單位一起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解決加強改造工作的問題和措施,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的職能作用,加強和改進改造工作。
以上各點,請各地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部署。並望將工作部署和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與打擊處理的情況,於七月上旬報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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