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在1993.12.11由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11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畫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法務部門嚴格執法,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需要通過銀行查詢、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查詢單位存款、查閱有關資料的問題
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或查閱有關的會計憑證、帳簿等資料時,銀行應積極配合。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包括城市分理處、農村營業所和城鄉信用社主任。下同)簽字後並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並派專人接待。查詢人對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複製或照相,並經銀行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銀行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二、關於凍結單位存款的問題
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犯罪案件,需要凍結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直接有關的一定數額的銀行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經銀行行長(主任)簽字後,銀行應當立即憑此並按照應凍結資金的性質,凍結當日單位銀行賬戶上的同額存款(只能原賬戶凍結,不能轉戶)。如遇被凍結單位銀行賬戶的存款不足凍結數額時,銀行應在六個月的凍結期內凍結該單位銀行賬戶可以凍結的存款,直至達到需要凍結的數額。
銀行在受理凍結單位存款時,應審查“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填寫的被凍結單位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發現不符的,應說明原因,退回“通知書”。
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凍結單位銀行存款發生失誤,應及時予以糾正,並向被凍結銀行存款的單位作出解釋。
被凍結的款項,不屬於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於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
三、關於扣劃單位存款的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處的經濟犯罪案件作出免於起訴、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和結案處理的決定,在執行時,需要銀行協助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附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制裁決定的副本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人民檢察院的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的副本,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書、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銀行應當憑此立即扣劃單位的有關存款。
銀行受理扣劃單位存款時,應審查“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被執行單位的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如發現不符,或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副本,以及法律文書副本有關內容與“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通知書”和所附的法律文書副本。
為使銀行扣劃單位存款得以順利進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需要銀行協助扣劃單位存款時,應向銀行全面了解被執行單位的支付能力,銀行應如實提供情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充分掌握情況之後,實事求是地確定應予執行的期限,對於立即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確定緩解或分期執行。在確定的執行期限內,被執行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執行的,銀行在接到“協助扣劃存款通知”後,只要被執行單位銀行賬戶有款可付,應當立即扣劃,不得延誤。當日無款或不足扣劃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待單位帳上有款時,儘快予以扣劃。
扣劃的款項,屬於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直接劃給貸款銀行,用於歸還貸款;屬於給付債權單位的款項,應直接劃給債權單位;屬於給付多個債權單位的款項,需要從多處扣劃被轉移的款項待結案歸還或給付的,可暫扣劃至辦案單位在銀行開立的機關團體一般存款科目贓款暫收戶或代扣款戶(不計付利息)。待追繳工作結束後,依法分割返還或給付;屬於上繳國家的款項,應直接扣劃上繳國庫。
四、關於異地查詢、凍結、扣劃問題
作出查詢、凍結、扣劃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與協助執行的銀行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直接到協助執行的銀行辦理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存款,不受轄區範圍的限制。
五、關於凍結、扣劃軍隊、武警部隊存款的問題
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原則上不採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證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餘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
六、關於凍結、扣劃專業銀行、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存款的問題
人民法院因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或經濟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專業銀行、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款項,應通知被執行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自動履行。
七、關於凍結、扣劃單位存款遇有問題的處理原則
兩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同一存款凍結、扣劃時,銀行應根據最先收取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凍結和扣劃。在協助執行時,如對具體執行哪一個機關的凍結、扣劃通知有爭議,由爭議的機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八、關於各單位的協調和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銀行要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協助義務,積極配合。遇有問題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與協助執行的銀行意見不一致時,不應拘留銀行人員,而應提請雙方的上級部門共同協商解決。銀行人員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無故拒絕協助執行、擅自轉移或解凍已凍結的存款,為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以上各項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過去的規定與本文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